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15
摘要: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06-15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土地闲置费由缴纳义务人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闲置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三、城镇垃圾处理费可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

  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

  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

  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明确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

  四、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五、自2021年7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或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上述非税收入。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管事项,以便各级税务部门和缴费人按照相关流程,规范、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的制定贯彻了“便民、高效”的原则,从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优化缴费服务的角度出发,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划转时间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时间。

  (二)关于土地闲置费征收流程、缴纳地点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后的征收流程,明确了职责分工。土地闲置费与自然资源部门权责密切相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需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因此,土地闲置费征收需以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作为前置环节。同时,《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土地闲置费缴纳义务人应向闲置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三)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事项的规定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前,我省各地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不尽相同。为确保平稳有序划转,《公告》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缴费期限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公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后,可实行自行申报、委托代征和委托代收等征收方式。

  《公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自行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机构所在地和垃圾产生地不一致的,向垃圾产生地的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明确了属于委托代征(收)范围内的缴纳义务人,应向代征(收)单位缴纳。

  《公告》第三条第三款明确了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期限,分为月、季、年、次。对按月自行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季自行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费;对按年自行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费;对按次自行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缴费。

  《公告》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各地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类型的征收对象,确定具体征收方式和具体缴费期限。

  (四)关于申报表的规定

  《公告》第四条明确了划转项目适用的申报表,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五)关于缴费方式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缴费人和代征(收)单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为缴费人和代征(收)单位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现金等多种缴费方式。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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