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涉税分析 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是包括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利息支出。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当时由于行业会计制度刚刚建立,立法者对会计制度理解不深刻,因此实施细则实际上是认为所有的利息支出都计入财务费用了,而没有考虑过计入开发成本的那一部分。
根据《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三款:“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又据《土地增值税见证业务规则》(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第三十五条第八款规定:“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要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规定可知: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需要剔除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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