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个人就业、创业与单位安置残疾人相关财税政策总结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5-01-05
摘要: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舍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和鼓励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针对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企业,以及力所能及参加社会生产的残疾人,将享受到各自的税收优惠。

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的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问:上述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的规定,“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具体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问:如果是商贸批发企业并且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因此,商贸批发企业即使安置残疾人达到相应比例,也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问: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单位财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规定,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该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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