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22]3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09
摘要: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低1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22〕3号      2022-06-09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石景山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景山区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

  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23号),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石景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力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着力稳住经济基本盘

  (一)留抵退税“直达快享”

  1.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一对一”精准推送信息,全程网上办理,确保2022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二)社会保险“应缓尽缓”

  2.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扩围要求,对特困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型困难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北京市困难企业申请政策,以自愿申请、书面承诺等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国有房租减免“即申即享”

  3.2022年对承租京内区属各类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餐饮企业以门店为单位执行。实施《石景山区集体经济系统关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方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科技型孵化器,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经确认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30%。组建房租减免工作专班,公告联系方式,协调督查政策落实,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区政府集体资产监管办、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四)水电气“欠费不停供”

  4.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低10%。(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区通管办)

  (五)开行“融资纾困直通车”

  5.畅通融资服务对接通道,线上投放“金融服务”二维码,面向驻区小微企业征集融资需求,组织驻区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各领域重点企业,纳入市级融资纾困直通车,争取市级金融服务资源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相关部门)

  6.加强金融服务政策支撑,对2022年通过驻区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实施政策兑现“免申即享”,经认定后,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首次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100%贴息支持,其他情形给予最高50%贷款贴息和担保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相关部门)

  7.鼓励驻区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缩短授信、放款时间,精简办理环节,降低担保费率,并对2022年5月至7月新增贷款的相关企业,给予最高免收三个月担保费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各相关部门)

  8.鼓励驻区保险机构推出疫情保障相关险种,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损失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大力推广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保障。(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医保局)

  (六)优化营商环境“接地气”

  9.落实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扩大线上审批服务、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实现惠企政策“主动办”“加快办”“方便办”。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行政处罚、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和征信记录,为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公示的企业开通“信用豁免申请”便捷服务。用好12345企业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全链条服务,实现“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10.完善“服务包”工作机制,健全走访服务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和属地管家作用,完善企业诉求动态解决机制。积极对接央企二三级子公司,引导企业在区布局符合首都城市发展定位的重大项目。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在研发创新、场景应用、融资上市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责任单位:区投促中心、区财政局、区科委、区金融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11.开展中小企业账款清欠专项行动,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2022年6月30日前明确还款计划,严禁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

  1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压减会议、培训、差旅等一般性支出,按规定全部收回各类结余结转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助企纾困等急需领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13.加大公共采购倾斜力度,政府采购工程更多采用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合理分包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工会经费等其他公共性经费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总工会)

  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

  14.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分区分级实施社会面防控措施。分场景分类别及时更新、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指引,市区联动及时解决已复工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到岗用工、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物流运输、入境返京等实际困难。指导更多企业制定闭环生产预案,以最小生产单元、最小人员编组分区分隔、错时错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企业抵御疫情影响能力。实施重大项目生活区、施工区分隔管理,新进京员工独立区域居住,确保施工进度不延后、质量不打折。(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

  15.建立健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指导重点企业制定供应链备份方案或替代清单,组织好保供车辆进京。争取将更多驻区重点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纳入国家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保障范围。建立区级重要功能性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城市运行保障企业、产业链龙头和供应链前端企业“白名单”。(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各相关部门)

  16.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在城市管理、基层治理、智慧交通、疫情防控等领域加大投资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建设并落地示范应用。推动智慧楼宇建设,以门禁道闸、视频监控、租房管理等系统为重点,加强智能升级改造,提高楼宇管理效能,开发全区商务楼宇信息化系统,可视化呈现楼宇、商圈动态信息。从“无疫社区”创建抓起,用好“人防+技防”措施,将“雪亮工程”与疫情防控、社会治理统筹结合,筑牢商务楼宇、社区疫情防控屏障。(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部门)

  17.深入实施“科技抗疫”,加强科技抗疫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对企业投入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产品,鼓励申报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认定,鼓励纳入中关村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全力保通保畅

  18.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制度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模式,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实施精准赋码。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对公共性、基础性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责任单位:交通支队、公安分局、区商务局)

  (三)提升高精尖产业发展能级

  19.加大科技型企业帮扶力度,鼓励企业认定研发机构,着力培育创新型企业主体。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并示范应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进度。(责任单位:区科委、园区管委会)

  20.加大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市区联合研究制定北京市推动石景山区新首钢园互联网3.0应用场景建设工作方案,充分利用新首钢园区工业遗存资源禀赋和冬奥场馆空间,建设互联网3.0应用场景,加快国产软硬件技术协同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互联网3.0示范应用新高地。(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委、区西部建设办)

  21.支持虚拟现实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围绕近眼显示、感知交互、内容制作、渲染计算等关键技术领域,对认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量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建立关键技术实验平台,重点支持“首台套”“首批次”,打造产业公共技术与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特色场景应用示范项目,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园区管委会、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2.加大科幻产业纾困扶持力度,支持科幻企业复工复产加快发展,在研发创新、场景应用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围绕科幻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对科技项目给予经费支持;加大科幻企业培育力度,为科幻企业提供精准培训辅导,指导企业申报国高新企业认定;加大对科幻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搭建对接平台,畅通企业融资渠道;助力搭建科幻企业交流平台,组织举办科幻沙龙、科幻科技展览、科幻技术创新路演等活动,对接投资人和客户群,促成产业链上下游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区金融办)

  23.做好上市企业服务,积极对接三大证券交易所和市金融监管局,建立健全上市重点企业储备库,提供“管家式”服务,开展“一对一”问诊,强化后备企业培训辅导,加快重点储备企业上市进程。联合北京上市服务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拟上市企业辅导培训,提升企业上市培育效能。(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

  (四)以“两区”建设促进外资外贸发展

  24.深入推动“两区”重点领域全产业链开放和全环节改革,强化外资项目用地、用水、用能等要素保障力度。支持“专精特新”等高技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外贸企业纾困服务,用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加大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倾斜力度。充分运用京西国际商事与人才综合服务港,完善人才服务体系。稳定外资企业发展预期,加强外资大项目“一对一”跟踪服务,强化新设外商投资和增资项目对接,帮助外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科委、区投促中心、园区管委会)

  三、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有效投资力度

  (一)着力扩大重点领域投资

  25.提升市政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加快实施M11线西段(模式口站—新首钢站)、苹果园综合交通枢纽等一批在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启动新首钢北区、东南区,衙门口棚户区等重点区域周边配套道路建设。(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

  26.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着力推动北京市十一学校石景山学校、北大附中石景山学校、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新建门急诊医技大楼等重大民生工程,加快五里坨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等项目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并实现投资落地。(责任单位: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27.激发城市更新活力,落实北京市危旧房改建政策,大力推广“首开经验”“鲁谷模式”,滚动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有序实施北重文化产业园一期、模式口大街修缮改造与环境整治等城市更新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西部建设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园区管委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

  28.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序推动衙门口、北辛安、西黄村、广宁村等棚户区改造,启动黄庄村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二)全面加强资金保障

  29.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导放大作用,积极争取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专项债券支持,做好区级财政资金保障。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搭建建设主体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平台,不断拓宽社会投资重大项目融资渠道。配合市级部门向社会公开推介本区重点领域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各相关部门)

  (三)切实提升投资项目落地质效

  30.强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要素保障,各审批部门主动向前一步,加强横向沟通,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和财政评审,提供全周期、零距离服务,力促投资落地。各主责部门加快稳定规划设计方案,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狠抓影响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关键环节,推进新建项目开工建设并实现投资纳统。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优化“一地一策”方案,全力推进地上物征拆腾退,积极开展项目推介工作,力争上半年完成年度商品住宅用地集中供应。(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项目主责单位)

  31.超前谋划重大项目储备,围绕城市更新和产业转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加快谋划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关键性、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西部建设办、区园林绿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园区管委会)

  四、大力促进消费恢复提振,更大力度挖掘消费潜力

  (一)大力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

  32.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落实北京市促进二手车流通相关政策,2022年底前对报废或转出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新车,并在本市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交通支队)

  33.坚持“房住不炒”定位,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将存量商办用房转换为配套重点功能区和产业园区的人才租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北京市家装企业和家装人员“白名单”制度,依托智能化信息采集系统,按照“散装散建”从业人员“一登三查”要求,安全有序放开家庭装修施工,有效带动家装、家居和家电消费。(责任单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国资委、区商务局、园区管委会)

  (二)积极培育数字新消费

  34.落实北京市促进数字消费能级提升相关政策,配合北京市新征集一批绿色节能消费券参与企业,增加一批适用电子类商品型号,延长政策实施周期,开展智能办公、智能家居、移动智能终端等产品研发推广和优惠促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三)有序推动餐饮和文化体育娱乐消费回暖

  35.推动餐饮企业恢复发展,落实北京市相关政策,联合外卖平台企业发放餐饮消费券,对平台企业2022年6月减免的暂停堂食餐饮商户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对纳入北京市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和支持范围的餐饮企业,最高给予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36.举办第十届惠民文化消费季,开展文化消费促进行动。鼓励旅游平台企业、旅行社开发暑期青少年户外体育、科普、文化等实践项目。打造“漫游石景山”线路品牌,开发生活体验、摄影旅拍、时尚打卡、文博古韵等主题线路,策划发布“秀·石景山”品牌系列主题印章及集章本,开展文旅消费地图打卡活动。(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委宣传部、区体育局、区商务局)

  五、多管齐下拓宽就业渠道,牢牢兜住社会民生底线

  (一)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保障

  37.针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实施“一生一策”精准帮扶,通过“空中课堂”等方式,拓展线上就业指导新模式。推动本区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挖掘一批基层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就业岗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支持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技岗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委、区科委、园区管委会、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8.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委)

  39.扩充社区工作力量,临时招用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会展、教育培训及零售等停工行业从业人员,兼职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等工作,按照北京市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

  (二)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

  40.落实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巩固完善“区自为战”“校自为战”“企自为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加快集中隔离设施、方舱医院、核酸检测设施、负压病房、发热门诊、急救站点、综合信息平台等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储备。(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

  41.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加强市场分析研判,每日分析生活必需品价格情况,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平稳运行和价格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42.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降雨应对,加强天气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预测,突出重点部位防汛物资保障,落实人员转移和避险措施,强化对重要险情部位抢险处置,确保安全度汛。(责任单位:区应急局、交通支队、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消防救援支队)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北京市有相关规定的,或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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