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陕会协[2021]124号 2021-11-29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精神,为进一步巩固2021年度我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成果,净化行业执业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不得中断,今后年检时,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应涵盖“上年度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年度年检通知发布之日止”这一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会计师的社保缴纳单位应为其专职执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为注册会计师支付连续且合理的薪酬,并应按要求为注册会计师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为便于在年检工作中进一步核实专职执业情况,属于离退休、内退、停薪留职等情况的注册会计师,其薪酬均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以上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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