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申报的政策规定、申报表填写常见问题100问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5-07
摘要:企业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关联申报。例如,企业2018年度的关联申报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五)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6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权属转移交易。

  (六)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1、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使用权转移交易。

  62、关联方向企业提供周转箱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该交易额应填报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关联劳务表》?

  答:如果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是周转箱的使用费,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3、融资租赁企业,因融资租赁而购入的资产需要填写哪张关联报告表?

  答:可根据具体融资租赁签订的合同条款,首先判定资产所有权最终是否发生转移。如果为转移资产所有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出让资产使用权的关联交易,关联申报时填写《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

  (七)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

  64、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具体指哪些交易?

  答: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等非权属转移交易。

  65、我公司有一地块出租,账面该地块记入“投资性房地产”,其出租收入应在《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还是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答:土地使用权出租收入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66、我公司为一家专门从事市场调查的服务公司,并将市场调查成果出让给关联方,需要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吗?

  答:需要。市场调查成果属于无形资产,其出让与受让均需填报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中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选填“市场调查成果”。

  (八)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

  67、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具体指哪些?

  答:金融资产转让交易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的转让交易。

  68、我公司年度内发生应收账款变化的,是否需要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答:在《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的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交易金额,如你公司在年度内没有发生应收账款转让交易,仅发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的,不需要就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填报《金融资产交易表》。

  (九)G107000《融通资金表》

  69、资金融通具体包括哪些交易?

  答:资金融通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70、G107000《融通资金表》是否与表G102000-G106000一样,仅需填报前5位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

  答:不是。G107000《融通资金表》中需逐笔填报报告所属期内与企业发生的所有关联融通资金交易的情况,若行数不够,可自行增行填列。

  71、我公司在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该如何在《融通资金表》反映?

  答:年度内收回部分关联借出资金的,剩余关联借出资金视同新一笔关联债权,重新填报。

  72、《融通资金表》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是否仅包括实际收付的利息?

  答:不是。第6和7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和“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利息)”填报包括由于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关联债权投资而实际列支的利息、支付给关联方的关联债权性投资担保费或者抵押费、特别纳税调整重新定性的利息、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关联债权性投资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协议的名义利息、取得的关联债权性投资产生的汇兑损益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十)G108000《关联劳务表》

  73、关联劳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74、我公司的境外关联方为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是否将年度内发生并在账上反映的技术服务费填报《关联劳务表》中?

  答:对于技术服务费,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作为劳务费在《关联劳务表》填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应在《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

  75、我公司委托境外关联方为我司提供合约研发服务,向关联方支付合约研发费用,相关费用是否应填报在《关联劳务表》?

  答:研发费用中费用化部分应在《关联劳务表》填报,资本化部分应在《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

  (十一)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76、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吗?

  答:《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

  77、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什么口径填列?

  答:“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当月《资产负债表》月初月末平均值填列,即(月初值+月末值)÷2。

  78、“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是否等于“所有者权益金额”?

  答:不一定。若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若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例如,A企业3月份账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则当月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1100万元。

  79、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实际未支付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答:需要。本项应填报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情况。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

  80、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是否应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一致?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与实际支付扣缴税款的时间点存在差异,导致两者金额可能不一致。

  81、《权益性投资表》中包括分配给“非关联方股东”的股息、红利,“非关联方股东”是指哪些股东?

  答: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股权关联要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十二)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82、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成本分摊协议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83、企业既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又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是否不需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不是。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虽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并不能免除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十三)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84、《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是否与其它相关表单存在逻辑对应关系?

  答:不一定。《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填报口径,而各关联交易额申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填报口径。

  85、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是否需要报送关联申报?

  答:根据42号公告,企业应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该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股息属于关联业务往来,应当填报关联申报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若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转股决定分配股息,则还应填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十四)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86、是不是所有的境外关联方都要填写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不是。该表仅需要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8000《关联劳务表》中列明的境外关联方信息。

  87、与多个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每一个关联方都要单独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是。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应根据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逐户填报。

  88、“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是什么意思?

  答:“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89、“实际税负”如何确定?

  答:“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90、“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哪些?

  答:“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91、《境外关联方信息表》的“上市公司”是否就是《报告企业信息表》的“上市公司”?

  答:不是,主体不同。《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的是境外关联方的信息,如境外关联方为上市公司的,如实填报“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相关信息;而《报告企业信息表》116-118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是基于报告企业自身信息填报的。

  (十五)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2、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需要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吗?

  答: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3、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划分标准说明应如何填写?

  答: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

  94、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数据相配比吗?

  答:由于来料加工企业填报《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时包含了料值,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仅计算工缴费,因此企业填报的《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会少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额。

  (十六)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95、什么企业需填报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答: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适用于在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十七)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

  96、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的填报口径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97、填报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时,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98、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是否需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一致?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

  99、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非关联方确定口径与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国别报告》的非关联方是指跨国企业集团以外的交易对象,而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基于42号公告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范围大于国别报告范围。

  100、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第11列“有形资产(除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填报说明写的是此处所指的“有形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金融资产,请问该处的“金融资产”是狭义定义还是按会计口径包括应收账款等的广义定义?

  答:根据该表的填表说明第10和12项,应为会计意义上的“金融资产”;根据42号公告,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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