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与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政策分析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9-13
摘要:营改增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航空服务、打捞、理货等服务,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同城快递,按物流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原邮政通信业中的异地快递,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原交通运输业中的道路通行服务(过路费、过桥费、过

2.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需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进项税额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即对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果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购入的专用于对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车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兼用于管理部门办公使用的车辆可以抵扣。

3.差额计税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汇总纳税
 
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销售额是指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取得的收入。铁路局所属运输站段提供的装卸业务、煤炭抑尘业务、门到站和站到门的短途运输业务(主要包括公路短途运输、内河短途运输)、装载加固业务、铁路货场内的仓储业务等两端物流服务,不属于中央铁路客货运服务范围。

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当期应补(退)税额=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已缴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4号):对财税[2013]111号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机构,在维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的办法,公式如下: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站)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

分支机构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36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为增值税非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四)税收优惠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纳税人,必须是实际提供国际交通运输服务的主体。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所谓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A,接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B的委托,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

执行直接或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征增值税优惠需注意下列问题: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仅指经纪代理手续费)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下列跨境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1)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2)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3)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4)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5)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4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5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实行免退税办法。其提供的航天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6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7根据36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3%

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应纳税额=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销售额×11%-当期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发票开具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2年1月1日起启用,至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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