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9月1日实施,买房成本增加没?

来源:通税律师 作者:王燕燕 人气: 时间:2021-08-24
摘要:笔者想个人购房税率文件应该也在制订中,毕竟〔2016〕23号文件时间较早,文件除了契税还有营业税的事项,而目前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了,也许你们看到我的这篇文章时国务院的公告也出来了。

  笔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0年8月20日通过以来,先是各种文章让大家赶紧买房否则购房成本要上涨,然后又来一波文章说解读错误是房产中介故意误导,契税没涨。那么,还有几天《契税法》就要实施了,实施后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成本到底是涨了还是没涨呢?

  上涨说:

  《契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不涨说:

  《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且大多数地方政府表示将执行原有税率。

  于是笔者也关注了一下,2021年的7、8月份很多省份都集中公布了相关文件,其中江苏省人大于2021年8月6日在网上发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闻报道目前至少已有十多个省份发布了正式文件,大部分维持原来3%的税率,其中湖北省和河北省还从4%下调至3%,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契税法》的实施并没有导致购房成本上涨。

  但新问题又来了,目前仍在执行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还能继续执行吗?【注:该文件涉及到: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毕竟这才是大部分老百姓买房时实际适用的税率啊。

  我们再来看看《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国务院有权制订但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2016〕23号通知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文件,显然不符合《契税法》规定的程序性要求,9月1日后不能再行适用。

  那国务院有没有下发新文件呢?

  笔者在国务院网站国务院政策文件库上输入“契税”进行检索,共有4个文件(其中1个为解读),其中2021年以来的文件有两个《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两份文件均不涉及个人购房的税率问题,但既然已就改制重组发布了公告,笔者想个人购房税率文件应该也在制订中,毕竟〔2016〕23号文件时间较早,文件除了契税还有营业税的事项,而目前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了,也许你们看到我的这篇文章时国务院的公告也出来了。

  回到文章的问题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购房成本是涨了还是没涨呢?

  官方回答是:等国务院的文件公布;

  非官方回复是:不管涨没涨,该买还是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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