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11]13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19
摘要:从总体上看,此次调整机动车车船税税额,坚持了车船税法的立法原则、导向和实行阶梯式征税原则,对税额标准作了降低、维持不变、小幅提高和较大幅度提高的结构性调整,80%以上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或不变,只有少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确保了广大车主的税收负担不增加和引导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并未普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云财税[2011]139号             2011-12-19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政发〔2011〕244号),对我省车船税政策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做好我省车船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拟定了《车船税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2年1月1日起在我省顺利实施。

  附件:

车船税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车船税是新税吗?

  我国对车船征税的历史很悠久。明清时,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钞。解放前,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对车船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9月国务院在实施工商税制改革时,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有关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因此,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制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同时废止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作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来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三、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因此,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不再按车船是否登记来确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将征税范围统一为车船税法规定的车船。

  四、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由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

  五、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

  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乘用车的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辆的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面临较大的技术难题和很高的征收成本。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据统计,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达到0.97以上,即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按排气量征税不仅与现行的按辆征收相比更加科学合理,而且也能够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收入分配,同时还体现了政府引导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意图。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国际经验上,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六、确定云南省机动车税额幅度的主要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车船税法规定了车船税幅度税额,并明确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规定的幅度税额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根据车船税法的授权,省政府确定了我省机动车的具体适用税额,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节能减排原则。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在促进经济繁荣、拉动消费、方便人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能源和环保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汽车保有量在同步增加。我省在确定车船税税额标准时,不仅要注重调节收入分配,还应体现引导和促进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政策意图。因此,在确定乘用车税额标准时按照排气量大小从低到高递增税额,排气量越大,税额越高。

  (二)支持“流通活省”战略,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原则。在确定税额标准时,充分考虑当前流通行业收费多、成本高的客观现实,对占全省机动车总量约为80%(不含摩托车)的商用货车、商用客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的税负保持不变,甚至降低,以支持我省正在实施的“流通活省战略”;对摩托车的税额标准作了大幅度的降低,由现行60元/年的税额调整为36元/年。

  (三)结构性调整、不增加总体税负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以达到减轻群众负担、增加居民收入、扩大消费的目的,以充分体现结构性减税的指导思想,在大幅度提高大排量车税负的同时,对中小排量车辆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甚至有所降低。一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70%左右、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降低,按《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的低限标准执行。其中,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税额为60元,比现行税额降低180元,降低幅度很大,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的税额为300元,比现行税额降低60元。二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6%左右、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中等排量车,考虑到此类车型虽属于中档车,但私家车占比较高,因此,税额标准为390元,小幅提高,比现行360元的税额增加30元。三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约9%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考虑到此类车型以商务用车居多,排气量也较大,为充分体现政策的导向作用,税额标准确定为780元,比现行税额有较大提高;四是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5%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有大幅度提高,以充分体现节能减排原则。

  从总体上看,此次调整机动车车船税税额,坚持了车船税法的立法原则、导向和实行阶梯式征税原则,对税额标准作了降低、维持不变、小幅提高和较大幅度提高的结构性调整,80%以上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低或不变,只有少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确保了广大车主的税收负担不增加和引导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并未普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七、船舶和游艇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车船税法的规定,船舶和游艇的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这是全国统一的。

  八、我省车船税的具体税额是多少?

  云南省车船税的具体税额详见《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九、车船税有哪些减免税政策?

  (一)车船税法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授权,为了促进城乡交通事业的发展,减轻农村居民负担,省政府通知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1.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给予免征车船税。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

  (2)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3.为了及时解决好因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纳税困难,以及受其他特殊原因影响需减免车船税的问题,省政府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十、车船税由什么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对于机动车,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车船税法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

  十一、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有什么义务?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十二、为什么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地税机关征税?

  考虑到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征管难度较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机构比较健全,制度和管理手段比较严密,在不过多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由其对车船税的征收予以协助,对于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车船税法》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实施条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车船税应当在什么地方缴纳?

  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十四、车船税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缴纳?

  纳税人从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应当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车船税。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十五、车船税应当在什么时候申报缴纳?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新购车船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十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车船税?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十七、已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转让过户,车船税的问题如何处理?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附件: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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