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10]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5
摘要:2009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出台较为集中的一年,对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主管基层局要从确保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确保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本着依法汇缴保收入、落实政策保调控、堵塞漏洞促征管的原则,切实抓好汇缴工作。

  (七)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补充保险,那么就不能使用全体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只能以参加补充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作为扣除基数。

  (八)《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解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税收方面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九)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十)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十一)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不能计提折旧,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十二)甲公司投资一批固定资产到乙公司,乙公司收到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请问乙公司所计提的该部分折旧可不可以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投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乙公司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原账面价值减除已计提的折旧作为入账价值计算以及折旧年限按剩余年限计算的方法,不符合上述规定,对存在差异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处理。

  (十三)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所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无偿借出的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没有流入企业,该项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不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购入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的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企业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并取得了发票,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对于购买企业其支出未获得补偿,应提取折旧。因此,销售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可以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十五)自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能否计提折旧?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有一幢大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根据承建公司的决算预估入账,将用于出租的4层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作为租金收入的相应成本。请问固定资产可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吗?

  解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税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因此,将已经完工新建大楼的其中4层楼房出租,属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此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十六)企业将闲置借款给另一企业使用,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是否属于无偿借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因此,将闲置借款借与他人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不属于无偿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

  (十七)企业无偿借款的税务处理

  解答:1.关于无偿将自有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

  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八)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利息支出应当取得真实合法的凭据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九)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有哪些新的规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这一政策可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可见,上述文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10年底之前一次性的全额扣除。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

  (二十)高尔夫会员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解答:以企业名义购买的高尔夫会员证,如果是满足公司高层人事日常休息娱乐,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确属用来联系业务招待客户,则可一次性计入购买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标准限额税前列支。

  (二十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十二)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解答:1.关于明确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的有关问题

  纳税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服务时必须索取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中应详细填写购买的商品、接受的劳务或服务的具体名称(品名、规格、型号、劳务或服务项目等)、数量及金额,不得以“办公用品”、“费用”、“综费”、“运杂费”等笼统名称作为商品、劳务或服务的实际名称。凡取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可用于税前扣除的发票包括机开卷筒式发票等。

  2.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购货发票上应列明所购进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或附销货方提供的加盖销货方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明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由于没有实际商品买卖行为,且购物卡、赠券在实际购买商品时,商家会根据销售行为另行开具发票,因此为控制售卡环节与售货环节发生双重扣税,对纳税人在购买购物卡、赠券环节取得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三)新税法后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据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除属于自行计算扣除情形以外的股权性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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