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6]57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16
摘要: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注册登记的承包人,其工程作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缴纳税收保证金,具体办法按市地税局《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京地税检[1994]55号文规定办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个[1996]578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删除。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关于“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1%计征”的规定同时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注册登记。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承转包的发包人,在发包给个人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在签订协议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协议书、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对承包人的应纳税款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发包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条款废止]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注册登记的承包人,其工程作业所在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按工程投资总额的1%缴纳税收保证金,具体办法按市地税局《关于纳税保证金收取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京地税检[1994]55号文规定办理。

  三、[部分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算的办法。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1%计征。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四、对外地进京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人员或承包人,亦按上款规定的征收率实行定率征收办法。

  五、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人应按月凭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实际收入金额或实际工程完工量预扣个人所得税,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款结清税款。外地进京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人员或承包人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并按所得金额依照规定的征收率计征代扣税款。

  六、[条款删除] 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是核算工程价款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在向建设单位取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开具(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开)专用发票,对不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而造成偷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文件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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