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4]0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08
摘要:北京铁路局直属的、地处北京市范围内的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4]061号            1994-12-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是指: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外购运输劳务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条款废止]北京铁路局直属的、地处北京市范围内的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按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条款废止]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单位对外(指:北京铁路局系统外)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律由北京铁路分局汇总缴纳增值税。鉴于北京铁路分局所属于工附业单位,为报帐制非独立核算单位且对外销售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较少,在计缴增值税时,暂按简易征收办法依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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