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0]9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汽车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6-29
摘要:你局《关于对汽车销售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请示》[浦税政(2000)104号]收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际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汽车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97号       2000-06-29

 

  你局《关于对汽车销售征收增值税时税基确定问题的请示》[浦税政(2000)104号]收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际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对汽车销售商销售汽车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