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财教[2021]100号 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1
摘要: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的通知

黑财教[2021]100号     2021-10-21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技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审计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1年10月21日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支撑龙江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措施如下∶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人才类项目,实行包干制的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探索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领域,科研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渠道和拨付机制

  (四)拓展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发挥财政经费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发挥金融资金作用,吸引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科技创新创业特点,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推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等负责落实)

  (五)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分批次拨款项目的首笔资金拨付比例,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研究确定,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六)加快经费拨付进度。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将影响后期相关项目支持。(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八)调整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九)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意见》(黑政办发〔2018〕62号)要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高层次人才集中、知识技术密集、国家战略发展重点扶持、承担重大工作任务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适当给予倾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总量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单位对急需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可探索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各单位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照法律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剩余部分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具体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听取本单位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进行约定。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十二)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实际需要,对科研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本领域科研工作的特点,制定相应差旅费和住宿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择机选择部分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数字化、无纸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单位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

  (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择评审专家,并执行相关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单位内部会商机制,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计划一同上报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后实施;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进行查重,避免重复购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单位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

  五、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八)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十九)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和项目结题审计等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失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及验收指南。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帮助科研人员了解法律红线和法规底线。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制定项目验收结题评价操作指南,明确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及流程,细化明确预算调剂、设备管理、人员费用等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省科技厅负责落实)

  六、组织实施

  (二十一)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省级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聚焦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落地"最后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

  (二十二)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以及开设专栏等多种方式,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加大对科研人员、财务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审计人员等的专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跟踪指导,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做好科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总的原则,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具体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号)执行。

  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按照省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