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关联交易企业 "扭亏为盈"

来源:纳税筹划网 作者:安徽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08-11-23
摘要:核查关联交易企业 扭亏为盈   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省唐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炼铁、炼钢、压延一体化的大型钢铁企业,企业拥有员工3000人,450高炉一座,210高炉3座,20吨转炉4座,年产钢坯100万吨,是某工贸集团的一家子公司...
核查关联交易企业 "扭亏为盈"


  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省唐山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炼铁、炼钢、压延一体化的大型钢铁企业,企业拥有员工3000人,450高炉一座,210高炉3座,20吨转炉4座,年产钢坯100万吨,是某工贸集团的一家子公司。2004年以来,某工贸有限公司连续3年发生亏损,唐山市地税局将其列为重点评估对象。

  疑点分析

  2006年,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钢坯93万吨,主营业务收入21亿元,账面亏损407万元,而且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3年亏损,一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评估人员选择了主营业务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财务评估指标,高炉利用系数、吨铁电力消耗等技术指标,通过纵向、横向等对比方法,对产成品售价、产能、原材料消耗、工资结构等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发现某工贸有限公司在纳税方面存在以下疑点:

  1.主营业务利润率偏低。该企业2004年账面亏损10965万元,2005年账面亏损18350万元,2006年账面亏损407万元,3年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分别为-3.65%、-7.0%、2.39%,明显低于同类企业同期主营业务利润率。而3年中,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为4.4亿元、6.3亿元、7.18亿元,变动率很高,企业经营规模日趋扩大。偏低的主营业务利润率和固定资产的快速增长形成巨大反差。

  2.售价偏低,有关联交易嫌疑。2006年某工贸有限公司吨钢平均售价仅2280元,在全市被调查的11家钢铁企业中售价最低,低于全市平均售价40元~50元。从销售明细表中发现,销售给杭州R公司、北京W公司、天津Z公司的钢坯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格。

  3.高管人员工薪偏低。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人的月薪只有3000元,炼钢工段长、炼钢工等高技术人员的月薪只有4500元,这与唐山地区同规模的钢铁企业总经理级别6000元左右、高技术人员8000元左右的月薪相比,差距悬殊。

  约谈举证

  根据上述纳税疑点,2007年5月14日,唐山市地税局评估人员约谈了某工贸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副总及财务总监。

  通过约谈了解到,该公司主要原材料为低品位的印度矿石,其综合入炉矿品位仅为53%,比正常入炉矿品位低5个百分点,导致产量降低。在约谈中评估人员还了解到,杭州R公司全面负责某工贸有限公司的铁矿石进口业务,R公司每年开具4亿元额度的信用证,从印度进口铁矿石,再销售给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回报,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给R公司钢坯时每吨让利120元。约谈过程中,评估人员进一步了解到,北京W公司、天津Z公司是唐山某工贸有限公司最大的两个销售客户,每年分别给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3亿元的预付款,某工贸有限公司根据预付款时间长短对两家公司进行让利。

  从表面上看,某工贸有限公司和杭州R公司、北京W公司、天津Z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非常正常,但通过上述交易,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售价偏离了市场公允价格。关于高管及技术人员的工薪问题,企业辩称因效益不好导致员工工薪较低。

  实地核查

  由于与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约谈没有实质性的进展,6月25日,唐山市地税局评估组决定对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实地核查,评估人员终于发现了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和工资发放的秘密。原来,某工贸有限公司为达到避税目的,于2004年由X工贸集团投资注册了唐山Y商贸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大部分销售业务由Y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某工贸有限公司和Y商贸有限公司同属某工贸集团的子公司。由于Y商贸有限公司属新办企业,2004年,当地国税局依法减免了Y商贸有限公司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通过延伸检查,评估人员发现,某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给杭州R公司、北京W公司、天津Z公司的钢坯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商品的转移,杭州R公司、北京W公司、天津Z公司通过开具发票又将钢坯转售给了Y商贸有限公司。这样钢坯在开具了两轮发票后仍停留在某工贸有限公司的仓库里,等待Y商贸有限公司向市场销售。在这个销售链条中,5家企业因复杂的利益关系而结成一体,分割了本应属于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利润。Y商贸有限公司和某工贸有限公司同属某工贸集团的子公司,属关联企业且在同一地点办公,货物在转了一圈后又回到原地销售。而北京W公司、天津Z公司的预付款实质上就是借款,是典型的融资行为。评估人员又核查了某工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处的档案,发现部分高管、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金额远高于财务处账面记载。在大量的事实面前,Y商贸有限公司终于承认了销售让利、通过Y商贸有限公司发放部分工资的事实。

  评估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某工贸有限公司调整了关联交易减少的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00万元。在此基础之上又对各种费用的列支情况进行了自查,查出多列工资及三项费用470万元,在成本中列支滞纳金和赞助费71万元。上述3项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41万元,2006年企业账面亏损407万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32.22万元。通过评估,某工贸有限公司由一个亏损企业一举扭转为盈利大户。2006年某工贸有限公司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仅为1人,通过评估又有13人重新进行了申报,其中1人年薪20万元,4人年薪12万元,另有8人年薪10万元,共补缴个人所得税15万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已成为关联企业的终极目标,而关联交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也被更多的企业所采用。本案中某工贸有限公司正是凭借复杂多样的关联交易转移了大量利润。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8亿元,而杭州R公司每年为其提供4亿元的信用担保购进原材料,完全控制了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原材料购进,形成了关联关系。北京W公司、天津Z公司每年分别借款2亿元~3亿元给某工贸有限公司,均超过了某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100%,3家企业也构成了关联关系。Y商贸有限公司和某工贸有限公司同属某工贸集团的子公司,也直接构成了关联关系。5家企业在资金、原材料、购销等方面互为控制,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从关联交易的形式和结果看,某工贸有限公司具有随意调节价格的能力。因此,税务部门对该钢铁企业日常征管监控的重点应放在关联交易方面,防止企业因转让定价而转移利润。

  (本案例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提供)

  点评

  提起关联企业避税,一般都认为是跨国企业之间利用不同税负环境和企业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逃避所得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经济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内资企业利用关联企业规避税收、偷逃税款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偷逃税的目的也不仅仅限于所得税。最常见的避税办法就是利用关联企业间进行转让定价,以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账面上大面积亏损。本案例就是采取这种方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新增加了一般反避税条款、防范资本弱化条款、防范避税地避税条款,加大了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醒纳税人,内资企业的避税行为同样处于反避税范围。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已经提高对内资关联企业偷逃税的意识,加大征管和稽查力度。在新的法律框架下,纳税人避税行为的成本将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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