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车私用的问题

来源:中税网 作者:中税网 人气: 时间:2017-02-20
摘要:提问: 我公司目前有公车私用的情况,一种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车,一种是职工的车,前一种车的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保养费、车船税、汽油费、修理费等等都在公司报销;后一种车按照公里里程数报销油费和给予补贴。请问: 1、这两种车的费用支出是否都能税前
    提问:
 
  我公司目前有公车私用的情况,一种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车,一种是职工的车,前一种车的所有费用包括保险费、保养费、车船税、汽油费、修理费等等都在公司报销;后一种车按照公里里程数报销油费和给予补贴。请问:
  1、这两种车的费用支出是否都能税前列支?
  2、如法人股东的车不能税前列支,应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3、员工报销应该使用什么合规的票据?补贴应该如何处理才没有税务风险?
  4、上海的私车公用协议能否签订零元?如不能,标准是多少?
 
  专家回复:
 
  1、这两种车的费用支出符合条件的可以税前列支,条件详见专家建议部分。
 
  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如果同时是公司员工的,为该股东报销的车辆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列支,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是公司员工的,为股东承担的车辆费用可以作为红利分配,按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车辆费用作为劳务报酬列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员工报销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都应取得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予员工的私车公用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列支没有税务风险。
 
  4、我们尚未见到上海市出台私车公用的相关规定。私车公用签订的租车协议约定的租金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2个方面考虑: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专家建议:
 
  1.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公司要在账上列支汽油费和过路费等费用,要么拥有车辆,要么签订了租车协议。
 
  2、如果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出租方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员工与其他公司外人员并没有区别,协议的租车费用符合同等条件下市场租车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到税局代开租赁费发票。
 
  3、公司与拥有私家车的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对在租车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凭真实、合法和有效票据报销,在实务中是存在的。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私车所有者纳税。
 
  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需要具备的手续有:留存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租车协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在租车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2)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私车所有者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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