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二函[2014]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06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1、用人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是否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对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法人代表的报酬,按何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其从企业取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内部退养人员在原任职单位投保险,现任职单位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原单位所投保险?

  答:已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又任职的纳税人,其所缴纳基本保险由原任职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予以扣除。纳税人从原任职单位与现任职单位取得的所得视同从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自行申报纳税。

  4、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但不在本企业投保险(非商业保险),保险费由本企业承担。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员工持在异地交纳保费的单据可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基本保费的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员工持在异地交纳保费的单据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个人在一个月份内同时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并且不属于境内外分别任职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掌握?

  答:对个人在一个月份内同时在境内、外任职,并就境内外任职分别取得所得的,本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进行扣除。

  6、单位报销员工的医药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报销员工的医药费,属于对个人的一种补助,医药费从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并能够提供医疗机构的合法凭证,对报销医药费的员工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派遣公司和个人签订雇佣合同,用人单位将社保等支付给派遣单位,但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发放,请问个人所得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如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可否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保等?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派遣公司和个人签订雇佣合同这种情况,由派遣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8、外地来青施工企业采取总包方式承揽工程,在代扣代缴个税时,分包方已按0.5%缴纳个人所得税,总包方可否按照扣除分包额后的差额扣缴个税?

  答:根据《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青政办字[2009]73号)规定:对外地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扣缴,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对省内所属跨市从事建筑业经营行为的施工企业,凡工程施工人员所得确实在机构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项目人工费定额总预算、个人收入分配计划、工资发放明细表、考勤表、工时表、工作量记录、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纳税证明资料,经审核并留存备查后,可同意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包方按照总包标的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从中扣除分包额已经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省来青的上市公司以及中央级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由于其核算健全,应要求其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代开发票时可以不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扣缴个人所得税。

  9、非上市公司以本公司或未上市的母(子)公司的股权实施股权激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上述《办法》的规定。目前有关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建立在上述《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的。因此,对非上市公司以本公司或未上市的母(子)公司的股权对其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将股权激励所得和当月工资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通过红十字会捐赠,请问捐赠款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如果以合伙企业名义捐赠,捐赠款又该如何扣除?

  答: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通过红十字会捐赠,捐赠款应在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以合伙企业名义捐赠,则应按合伙企业利润总额的12%为限予以扣除。

  11、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无偿赠送或低价卖给股东,是否对股东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房地产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产品无偿赠送或低价卖给股东,视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了“股息、红利所得”,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参照房屋市场价格,股东的所得额为房屋市场价格与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

  12、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对个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个人、银行、借款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银行作为贷款人有“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个人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以银行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利息所得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其后,企业自行做账将转增股本冲回,但没有变更工商手续。对股东是否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对因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的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自己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按照评估后的价格入账?个人是否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自己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投资时点对房产进行评估,同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个人独资企业按照该房产评估后的价值入账。对房产评估增值部分,在总局没有文件规定之前,暂不征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但要建立相关制度,记录投资人的房产原值、评估增值情况,加强对其股权及资产变动的后续管理。

  15、被继承人死亡,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的一位取得被继承人的房产,并向其余继承人支付一定补偿款,是否视同其余继承人向取得被继承人房产的继承人转让房产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经过公证部门公正或法院判决的房产继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继承方式”办理变更手续,房产的权利人从被继承人直接到取得房产的继承人,对继承人之间发生的继承补偿款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农村宅基地确权环节,对于发生更名的行为,是否视同房产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我市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确权工作,期间有更名情况。鉴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商品房不同,在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继承来的股权再转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股权属于个人财产之一,对个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股权再进行转让的,如果能提供被继承人取得股权的成本,可以在本次转让时从其所得中扣除。

  18、农民将家庭承包地、口粮地进行转租仍然用于农业生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农民个人将自己从村集体承包的土地转租给企业继续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的,在总局具体政策未明确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9、个人转租房屋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房产转租属于房产租赁业务,应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的“个人出租房屋”适用的综合征收率附征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

  20、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出差补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青岛市内七区(不包括青岛四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须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参照青财行[2013]17号文件规定,差旅费中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具体如下:

  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20元。

  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50元,市内(青岛四市)10元,用于补助市内外交通、通讯等支出。

  企业不超过上述标准且凭借相关出差票据据实发放给个人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超标准部分和以此为名义发放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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