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2008]5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8
摘要: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表式见附件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2008]55号             2008-11-1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应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并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表式见附件4)。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件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备案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1月18日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备案表

  填报单位:    (市)国家税务局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编号      开具时间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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