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29
摘要: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发布《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019-4-29

  为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黄石市财政局、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 黄石市财政局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黄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单位,所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各类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以及其它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物业服务、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按照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治的原则,成立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科室(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行业信息采集、传递以及税收控管工作,共同加强本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另外,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和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条 建立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强化工作统筹、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督办、通报和考核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和绩效考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

  第六条 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数据治税”,有效利用各成员单位推送的涉税信息,做好信息整合、综合分析和风险应对工作,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提供全过程辅导,加强税收管理,防范税收流失。

  第二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本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共享涉税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目录》确定的项目和内容,通过政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平台,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月没有新增或变更项目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九条 税务部门对不依法缴纳税费和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信息,应及时向成员单位推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条 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科学分析和综合利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源户籍、报验登记、税款征收、发票管理、风险应对等信息,强化征管互助,形成管理合力。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为市外建筑企业承建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同时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细信息传递到税务部门;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时,应查验企业税务信息确认情况,对“多证合一”证照无税务部门签章、未进行信息确认企业,不予办理备案;同时,应配合税务部门规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依法使用正规发票,规范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监管,对税务部门推送的税法遵从度差、不依法缴纳税费企业以及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调查巡查。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成员单位推送的信息不定期开展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项目登记。对有分包的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登记。由总包单位对分包方统一登记,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登记内容为各级分包方名称、纳税识别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分包款、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信息。

  (三)跟踪管理。对重点建设项目(指项目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指挥部统筹协调税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指派相关人员实施跟踪管理,掌握项目进度和税款缴纳情况。

  (四)异地纳税人来我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管理。

  1.异地纳税人来我市提供建筑服务前,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首次在我市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异地纳税人来我市提供建筑服务,未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项目部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设立税务登记。

  2.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比对相关部门推送的信息、纳税人报验信息和巡查信息,清理漏征漏管户。

  3.纳税人(包括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税务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税务机关应根据成员单位推送的信息不定期开展巡查,清理漏征漏管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承建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工程付款、联系人等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要以项目管理为核心,以发票管理为抓手,以房地产开发流程为主线,以涉税信息链条为支撑,以税种间的关联性为保障,形成全税种管理合力,重点抓好以下环节管理:

  1.在土地取得环节,以土地使用权作为管理对象,明确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土地交易分别使用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变更土地权属实行“先税后证”。

  2.在房地产开发环节,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与其关联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项目一体化管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作为管理对象,对于建筑服务企业,以施工合同标注的建筑工程项目作为管理对象。为便于税务机关后续分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要在“商品和服务名称”后注明项目名称。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征税款,要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类型、开票方式和计税方法等内容。房地产企业要利用好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电子底账功能,为税务机关汇集房地产项目扣除信息提供依据。

  3.在商品房销售环节,税务机关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作为管理对象,加强对建筑项目竣工备案后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建立销售台账,掌握动态销售进度和销售额,及时预征土地增值税,加强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费的征收管理。

  4.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税务机关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根据项目开发成本、费用等信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并将清算信息用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首次为本市新开业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应依托“黄石市办税服务厅”,同时为其办结税种认定、财务制度备案、税库银缴税协议签订、网上办税权限开通、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基础办税知识辅导等事宜;同时,全面开展实名办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

  第十六条 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的征收率和上级部门明确的预征率,积极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环节税费预征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应加强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源户籍管理,并开展实地巡查,摸清税源项目分布,掌握施工或开发进度,跟进纳税辅导,督促纳税遵从;开展注销税务登记清算,企业全面结清各应缴税费后,才能出具《清税证明》(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除外)。

  第四章 税收控管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部门要督导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在标书中明确承建单位在我市的纳税义务;相关单位要利用政府采购、扶持补助等手段,鼓励外来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在本市设立项目法人或成立分支机构。对确实不能设立法人或成立分支机构的,发包方可采取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的方式,由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实现项目所在地税收利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工作。凡由财政性资金拨付的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核对外地市承建方提供的“两票”(即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承建方在我市缴纳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下同)信息后,再拨付工程款。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建设项目,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应在核对“两票”信息后,再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在源头严格控管农用地转用和不动产交易环节税收。

  (一)耕地占用环节税收控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通知纳税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告知纳税人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无法确定建设用地人的,以申请人为纳税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耕地占用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否则不予发放。

  (二)不动产交易环节税收控管:

  1.新建商品房(即一手房)销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受让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2.存量房(即二手房)转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受让人提交的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3.土地出让或转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凭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为不动产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受让人不能提供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土地收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储存量建设用地,在向被收储单位或个人支付收储款项时,凭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该宗土地收储(或征用)缴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后方可付清土地款。

  5.因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全市涉及建筑安装工程建设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投融资平台公司、社会团体组织,要完善工程项目款项支付流程,试行工程竣工验收清税协作机制,在查验施工单位持有增值税发票和在本市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后支付款项,并留存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税务部门将随机进行抽查。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纳入成员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包括提供涉税信息和落实税收控管措施情况等;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要做好涉税信息报送和落实税收控管措施情况台账,并实行综合评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各单位、各投融资平台公司、社会团体组织建筑工程款项结算情况和支付凭证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铁山区政府应加强辖区范围各单位落实协税护税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惩激励制度。对工作积极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记功嘉奖;对未按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控管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涉税单位和个人,由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约谈通报、挂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成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黄石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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