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7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26
摘要: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77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我区物流产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流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取的问题

  当前,物流行业由于受其经营模式的影响,确实存在进项抵扣难以取得的问题,比如,挂靠经营模式下,个人购入的车辆,物流公司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另外,受高速公路等道路的性质影响,车辆在不征税道路上支付的通行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这些原因都是因为其与增值税链条征税相抵触,导致无法取得进项。

  提案中反映的加油费难以取得进项的问题应当是可以化解的,如果存在提案中加油站不能及时给企业开具发票或向付款方索要无关的资料(如,运输合同、单位介绍信等),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会第一时间给予解决。

  随着税务机关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出了一系列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措施,如简化纳税人索要发票时提供的资料;使用“二维码”存储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需要开具发票时,只需要向开票方提供自己的“二维码”,就能便利获取发票等。

  二、关于物流公司占有市场地位主导权导致个体卡车业户无法便利领购开具发票的问题

  受政府其他部分对于颁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条件限制以及道路运输监管模式,导致真正从事物流运输的个体户难以领购发票开具的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解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5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缓解了上述从业者发票开具的难题。

  三、关于无车承运企业抢夺税源的问题

  提案中提到的对物流行业出台税收优惠或外省以及实施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政策规定,税收优惠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各地税务部门都不可能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许一些地方政府会出台支持物流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但这需要当地政府为主导,财政部门主要前台负责,因此,我区壮大发展物流行业,提供财政支持,单靠税务机关是无法制定实施的。

  四、关于我区建设物流行业增值税电子税票平台的情况

  关于建设物流行业税控平台的建议,可以用互联网+物流大数据平台的方式有效解决物流行业抵扣链条不足的问题,下一步将在继续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而推进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感谢您多年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