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9-03-15
摘要: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将以"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张卫将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将以"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届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张卫将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信息:

  主题: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时间: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张卫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问题进行在线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是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内容。林司长,您能否先介绍一下政策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政策”在线访谈活动。

  李克强总理指出,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对小微企业实施减税主要是为了支撑就业,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实施这一措施将为稳定就业起到关键性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力度,2019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其中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施一段时间以来,部分纳税人对政策规定还是有一些不清楚、不了解的地方。为了让减税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特通过12366在线访谈,回应热点问题,解读政策规定。

  [主持人]

  谢谢林司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提出了什么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后,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是否也可以适用新的免税标准?保险企业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能否适用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5号)的相关规定,向保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2、境外单位或个人能不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能。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应税行为,都应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因此,境外企业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工程项目,怎么来判断是不是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预缴税款的时候,允许从总包合同中扣除分包款吗?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预缴了增值税,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预缴的税款能退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按照政策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您公司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应当按照所有项目扣除分包款后的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30万元。如果不超过30万元,无需预缴税款。

  4、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代开专票的交税,自开专票的怎么收。都不超10万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根据现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税额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6、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7、小规模纳税人月超10万一季度不超30万是不是也免增值税啊?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是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

  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并无其他标准,与工信部等四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微企业没有对应关系。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免税销售额。

  10、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对外提供建筑服务,本月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后收入不到10万元,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请问在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申报表填报口径有所变化,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差额部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对应栏次。

  11、公司打算在3月份从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您公司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无需提供资料。如果在3月份申请从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将从4月份的税款所属期生效,二季度(4-6月份)的纳税申报在7月申报期办理。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公司此次变更纳税期限后,至2019年12月31日不得再变更纳税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阅读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