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筹建期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和纳税申报?

来源:彭怀文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17-03-08
摘要:新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基本一致,均是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是要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另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范围比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宽一些,包含了汇兑损益、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B、怀文公司选择分期扣除的所得税申报表填报(2015年)(假设分4年扣除)

前三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见表-6)、《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见表-7)、《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8)与一次性扣除完全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表-10)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字为空白。

【说明】1、“(十六)其他”税收金额:2014年度开办费税前可扣除金额为496万元,2015年度开办费可税前扣除金额496万元,合计可税前扣除金额992万元,按照4年摊销2015年半年应摊销扣除124万元(992/4/2);2、调增金额:账载金额500万元-税收金额124万元。

第五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11)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9列数字为124,10列文字为“税会差异”。

第六步:自动生成主表相关栏目数据。

2、企业如果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

(1)会计处理

发生开办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结束筹建期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1000.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0.00万元

(2)税务处理

与前述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一样,税务处理上是一致的,与适用什么制度或准则无关,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调整也是一致,此时不再赘述。下面只是说说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的差异之处。

C、怀文公司选择一次性扣除时的填报(2015年)

前三步与“A、怀文公司选择一次性扣除的所得税申报表填报(2015年)”完全一致,请看前文及表格。

第四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12)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文字为“税会差异”。

第五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表-13)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字为空白。

第六步:自动生成主表相关栏目数据。

D、怀文公司选择分次性扣除时的填报(2015年)(假设分4年)

前三步填写《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见表-6)、《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见表-7)、《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8)与一次性扣除完全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表-14)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数字为空白。

第五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15)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金额列数字为876、调整原因列文字为“税会差异”。

第六步:自动生成主表相关栏目数据。

(三)企业已经进入单纯经营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开办费的情况

企业在以前年度已经进入了经营年度了,但是基于各种考虑企业可能选择了分期摊销的税务处理办法(比如担心前期有较大亏损在5年内不能有效弥补)。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处理办法要求在企业投入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将开办费的“长期待摊费用”转入“管理费用”,而其他2个会计准则均要求在发生时就计入损益。因此,无论选择什么会计处理办法,此时都会涉及纳税调整,而不会涉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由于会计上前期均进入了损益,因此此时税务上都应进行调增相关费用。金额按税法规定的不得低于3年计算得出。

【案例3】继续案例2的问题,假设不考虑其他情况,在怀文公司选择分期(4年)扣除的情况下,2016年涉及到前期开办费的纳税调整。

主要涉及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

1、《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写(见表-16)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调减金额列数字为248。

    无论企业适用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是企业会计制度,《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6年)的填写都是一样的。

2、《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

(1)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填写(见表-17)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金额列数字为-248、调整原因列文字为“税会差异”。

(2)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填写(见表-18)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金额列数字为-248、调整原因列文字为“税会差异”。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