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6]5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4
摘要:因此,进口环节退税款应同生产环节的超税负返还一样作为补贴收入处理,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国税函[1996]567号       1996-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1996年已陆续得到返还,现将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自1996年度起,审批进口环节多缴税款退库时,结合生产环节税负升降情况,确定实际退库金额。因此,进口环节退税款应同生产环节的超税负返还一样作为补贴收入处理,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原则上应据以调整所属年度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考虑到企业帐务已作处理,为简便起见,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税负,对于相当于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按原工商统一税计算的税款部分,应在收到退税款年度冲破生产环节的进项税额,并且不再计算生产环节超税负返还。剩余部分应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9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