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过程渗透税收管理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08-30
摘要:  采购环节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合法地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设计业务过程,实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继前两期探讨的 利用税收政策设计采购方式 和 加强合同管理规避税收风险 的话题,本期将结合案例具体介绍采购环节的几种节税方式...

  【筹划】该企业生产使用的原材料是从当地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购的木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无法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造成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由于当地生产销售木片的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改变进货渠道或者压低进价都不可行。那么,该企业利用外购的木片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还有没有其他节税的途径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但是,由于该企业的原材料——木片属于综合利用后的产品,不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而且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也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

  因此,根据此项规定,该企业利用木片生产的产品还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筹划陷入僵局。

  但是,究竟什么属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呢?我们又仔细查看了相关的税收政策发现:财税[20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

  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 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 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的原木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根据此规定,结合该公司的业务特点,我们发现该公司购买的木片是由上游企业到农户家收购的原木,经过加工后生产出来的。但是,这些原木都是些不成材的原木,基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的原木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的规定。

  如果该公司的原材料属原木,并控制在上述规格范围之内,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那么如何将木片改成原木呢?很简单,企业只需直接到农户手中收购规格在直径8厘米以下,长度2米以内的原木,再委托其他企业将其加工成木片。这样,原材料就变成了原木,也达到了国家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的标准。

  该企业在2002年进行上述操作后,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当年为公司节省了2200多万元的增值税支出。

  【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家企业承担的高额税负完全是由于企业根本不注意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管理、不认真研究税法政策造成的。很多企业在类似的税的问题上往往和这家企业一样,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常常是等业务做完,结果出来后,或者等税务机关查处后,才想利用关系来处理问题,既被动又容易造成违规操作。

  公司要发展,业务要规范,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管理。税收作为公司一项很大的成本支出,也必须对之进行控制、管理。要与加强经营管理一样,制订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来约束业务部门的行为。通过规范业务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签订合同,达到规避税收风险、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样,企业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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