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函[2006]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5
摘要: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共同制定的。财税[2005]186号文件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定内容上都符合有关规定,是合法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

财法函[2006]133号        2006-10-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转送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京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对有关文件的审查处理意见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精神,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国务院批准后,共同制定的。财税[2005]186号文件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规定内容上都符合有关规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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