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8-0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其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1996年8月1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全国性资产评估行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CAS。

  第二条 协会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组成。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对我国资产评估活动实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执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自律性;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委托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合法执业的权力及其权益;增进行业交流,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积极开展有利于我国评估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资产评估机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其业务给予帮助指导。

  协会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逐步建立各种专业分会,分会接受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1.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及组织联络工作;

  2.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标准,拟定行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3.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

  4.受理资产评估纠纷的调解和裁决;

  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的书籍、资料,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

  7.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8.收集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9.办理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定期向理事会提供工作及财务报告;

  10.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

  11.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12.办理其他应由协会办事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应履行登记手续。

  凡获得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即为协会团体会员。

  凡获得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临时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即为协会联系会员。

  香港、澳门、台湾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的联系会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均为协会个人会员。

  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系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3.会员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会员有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会员有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

  2.会员有遵守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的义务;

  3.执业的会员有接受协会业务监督、管理的义务;

  4.会员有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5.执业的会员有完成规定的专业研修任务的义务;

  6.会员有定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协会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受到撤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会员累积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凡自动退会或因处分撤消会员资格的,团体会员应由原授予评估资格的单位撤消其执业资格,个人会员由注册单位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协会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或经半数以上理事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协会理事会理事;

  3.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6.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候选人由协会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每届理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组织执行大会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提出交付员大会审议的提案;

  3.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4.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5.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7.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根据需要理事会全体会议可聘请协会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其决议的实施。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理事会全体会议推选或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协会设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第五章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其组织机构和章程由其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分会,须经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批准,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其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其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协会会员,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组织成立地区协会会员联谊会。其有关组织运行及活动方式另行规定。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收入;

  2.国家拨付的事业经费;

  3.会员和社会资助、捐赠;

  4.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协会章程通过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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