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3-09-27
摘要:因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也与税法规定不违背,二者的处理就不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融资购入机器设备总金额是820000(含税),预付厂商20%是164000元,我们需要支付融资公司的租金总金额是729430元,分24期支付,留购价为100元。第一期至第二十三期支付31410元,第二十四期支付7000元,融资公司把820000元开给我们了。820000是开的融资租赁设备款,设备款金额725663.72元,税额94336.28元。支付第一期租金31410元时,未开具发票,支付第二期租金31410元时,开具一张融资租赁利息的发票,利息金额5408.47元,税额703.10元,后续支付租金31410元时,都开具融资租赁利息的发票,如何做正确的会计分录?支付留购价时如何做账?

  解答: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不需要考虑融资费用的,包括初始确认固定资产时和租赁期间都不需要考虑。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支付租金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税率13%的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开具的利息发票税率是6%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注意,提问描述的后期租金发票,虽然名称是租赁利息,但是按照金额与税额之间的比例是13%,说明该利息其实也是销售方的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按照货物的税率开具的,购买方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

  付款总额(含税)=164000+729430+100=893,530.00元。

  付款总额(不含税)=893,530.00/113%=790,734.51元(按提问描述,后期租金开具的发票税率也是13%)。

  1.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90,734.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4,336.28

    贷:长期应付款-租赁付款额 721,070.79元(不含税金额)

      银行存款 164,000.00元

  2.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1)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征税发票,如第一期:

  借:长期应付款-租赁付款额 31,410.00

    贷:银行存款 31,410.00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13%的,如第二期:

  借:长期应付款-租赁付款额 30,706.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3.10

    贷:银行存款 31,410.00

  3.租赁到期支付留购款100元,假定取得的是不征税发票或收据:

  借:长期应付款-租赁付款额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4.租赁期间,固定资产按照自有固定资产正常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累计折旧

  5.租赁结束,支付留购款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后:

  借:固定资产-xx 790,734.51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790,734.51

  (说明:只是换一个马甲)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而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也与税法规定不违背,二者的处理就不存在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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