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变化(2021.12)

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慈溪市人民政府 人气: 时间:2021-12-12
摘要:一是针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和2022年残保金仍按每人每月20或24元标准执行;2023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征收2022年全年费款,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1倍;2024年起,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

  目前,残保金相关优惠政策有两个。一是针对小微企业残保金的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分档征收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例:

  假设2022年和2023年的省社平工资为79133元,某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为100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60000元。因为2023年的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60000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取两者低值,按1倍计算,需缴残保金:(100×1.5%-0)×79133=118699.5元;同理,2024年的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取两者低值,按2倍计算,需缴残保金:(100×1.5%-0)×79133×2=237399元。

  但只要2022年该公司安置了残疾人,残保金的计算结果会大有不同。假设其他条件都不变,公司安置了1个残疾人,则:2023年需缴残保金:(100×1.5%-1)×79133=39566.5元;2024年需缴残保金:(100×1.5%-1)×79133×2=79133元。如果安置了2个残疾人,那么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了1.5%,2023年和2024年都无须缴纳残保金了。

  这里特别要注意,因为2023年度计算的残保金是以2022年度的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依据,公司只有在2022年度1月份就安排残疾人就业才能最大程度享受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

  1.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2.当年安置残疾人,次年1-6月向残联部门进行网上备案,次年9月享受抵减政策,如202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2023年享受抵减政策。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

  一、可以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单位

  ①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 ;

  ②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 以下简称“按比例就业企业”) ;

  ③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二、享受超比例奖励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浙江省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

  ②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三、超比例奖励的标准

  ①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②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