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

来源:财政部山东专员办 作者:谢可川 人气: 时间:2014-05-05
摘要:  电信行业普遍采用融合业务方式对客户进行销售,融合业务在会计实践中通常被称作捆绑销售, 零元购机 为目前国内电信企业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

  电信行业普遍采用融合业务方式对客户进行销售,融合业务在会计实践中通常被称作捆绑销售,"零元购机"为目前国内电信企业比较常用的方式之一。零元购机模式为客户直接预存话费,预存的话费由电信公司开具发票,款项全部作为客户合约期间的移动电话费用,手机的成本另由电信公司与代理商进行结算。目前,"零元购机"存在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是按广告促销费进行会计处理

    将“零元购机”理解为一种广告促销行为,其实质是:用户若能入网并完成一定的消费量(即话费收入)或在约定的期间在网,就可以获赠手机一部。电信行业强调在用户履约后,手机才算真正送给用户,在此之前,只承诺让用户先行使用。其营销目的是促使用户使用手机完成对运营业务的消费。显然,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在特定时间收回手机资产,而是为了获取用户入网并产生话费收入。对于广告促销品的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

  二是按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该项业务强调客户的在网时间,合同到期后手机归用户所有,因而可考虑按租赁进行会计处理。难点在于,“手机租赁”实质上不是租赁,不管是从期望还是从现实来看,多数用户在合同到期时不会离网,当然他们也不会退还手机。因而手机在租出时即应考虑成本的列支。但由于没有对应的租赁收入,“手机租赁”成本如何分配又是个问题。

  三是按销售返利进行会计处理

    将预存话费确认为收入,若用户按合同消费,则手机算作对用户的返利,一次性记入返利发生当期成本。按返利进行会计处理,实质上是将手机成本视作资费的折扣,一般来说,预存话费只有在用户实际消费通信服务后才能确认为收入。

    纳税案例—— “营改增”后电信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案例 <王海涛>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最终应以会计准则为出发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用户预存话费是在合约期内分期返还,故预存款应在合约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根据配比原则,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

  电信行业在营销过程中对赠予客户的手机的处理,会对企业财务报表产生较大影响,由于对此种业务中手机成本存在较多的解读,且会计处理的不同会对当期及以后会计期间产生影响,故其会计处理方式仍有必要做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相关政策——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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