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8]229号 安徽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8
摘要:台客隆公司在省内其他市、县开设的连锁超市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就地申报纳税;在宣城市开设的连锁超市由公司本部直接管理,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8]229号           2008-08-28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宣国税发[2007]113号)悉。

安徽省台客隆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台客隆公司)是一家从事连锁经营的大型超市企业,公司总部设在宣城市,实行统一配货、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资金调度。为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现就台客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

(一)台客隆公司在省内其他市、县开设的连锁超市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就地申报纳税;在宣城市开设的连锁超市由公司本部直接管理,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台客隆公司及其在省内其他市、县开设的连锁超市经申请后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关于商品采购和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台客隆公司下属各超市销售的商品应由宣城总店统一采购,购进商品的货款由总店统一支付,进项税由总店按规定统一申报抵扣,各分店不得自行采购商品。

(二)台客隆公司下属异地各超市发生水电费、运费和办公用品等支出,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抵扣凭证,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认证及抵扣凭证电子信息采集上报手续,按月填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见附件1),上报给台客隆公司由其统一计算抵扣。

三、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税款的计算和分摊

台客隆公司应按公司本部和下属异地各超市的销售额对当月实现的增值税进行分摊,如统一核算的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则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

公司本部和下属异地各超市应分摊的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单位应分摊的增值税=全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交增值税总额×(各单位当月实现的应税销售额÷全公司当月实现的汇总应税销售额)。

(二)纳税申报

1.台客隆公司下属的异地超市应于每月5日前,根据本单位的销售情况和进项税取得情况编制《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上报公司总部,同时抄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2.台客隆公司应于每月7日前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计算整个企业上月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并于7日前将《分配表》转交下属的异地各超市。

3.台客隆公司及其下属的异地超市应根据《分配表》分别编制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台客隆公司汇总编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汇总”戳记,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随同本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下属超市上报的《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台客隆公司及其下属的异地超市在编制本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销售情况填写纳税申报表“销售额”部分第1行至第10行的相关指标,根据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根据本单位分配的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第19行(应纳税额)和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根据销项税额与应预缴的税款差额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如当期出现企业的汇总进项税额大于汇总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公司本部应根据下面的公式计算填写第12行(进项税额):

总机构本部进项税额=总机构本部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台客隆公司统一领购、使用,各连锁超市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由台客隆公司及其下属各超市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购领。

台客隆公司向下属超市调运商品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问题

(一)为便于企业加强管理,同时满足国税机关日常管理的需要,各连锁超市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由公司本部集中保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备查资料则由各连锁超市自行保管。

(二)本通知下发后,台客隆公司下属超市在征税办法调整前存在的留抵税额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并入台客隆公司统一抵扣。

(三)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台客隆公司下属超市有瞒报应税销售额等违规行为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就地补征税款;查补的税款不得视为超市的预缴税款,也不得抵减台客隆公司的应纳税额。

附件:

1.汇总纳税企业进、销项税额传递单

2. 汇总纳税企业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