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函[2012]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1-16
摘要: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55、企业当年度发生的一部分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如何在税前扣除?如何年度申报?

  问:我企业2010年度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其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请问该年度如何加计扣除?

  答:1、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你企业2010年发生的100万研究开发费用中,70万形成了无形资产,应从研发费用中转出并按该文件第七条第二款,在无形资产摊销时加计摊销。年度时通过附表九:无形资产的资产原值“账载金额”按70万填写,计税基础按105万填写,通过本期摊销额的会计与税收差异,最终进入附表三46行“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增。

  研发费用30万在正常税前扣除外,还可通过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15万。

  2、上述事项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其中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事项应在转出到无形资产年度,单独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附报事项,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金额不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内。

  56、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如果企业在减免税项目预计亏损年度不分开核算,在减免税项目预计赢利年度分开核算,是否前者可享受减免税项目亏损并计到应税所得而相互抵补,后者享受减免税项目免税待遇?

  问:企业既有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又有应税所得,如何进行核算管理?

  答: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必须准确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

  “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和应税所得应当分开核算,不能相互抵补”是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要求,准确核算也是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的基础,企业的核算应符合一贯性。如果企业采取上述方式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国税发[2008]30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重新审核减免税待遇。

  5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19号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哪些?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该公告中“另有规定”包括那些情形?

  答:该公告中“另有规定”指特殊重组政策和政策性搬迁收入政策,即:特殊重组和政策性搬迁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58、小型微利(三万以下)年报填写和备案办理时,能否简化操作,按60%比例税率减免,一次性备案和申报?

  问: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优惠备案相关规定,上述所得减免和税率优惠应分别备案。由于该政策的实质是对符合条件企业减按10%税率(减免60%比例),能否直接按税率减免办理一次备案?

  答: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及文件《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的文字表述,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为减轻纳税人分别备案工作量和加快流程,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用简便操作,备案和年度申报时均减按10%税率(相当于60%比例减免),不再实施应纳税所得的减免手续和年度申报。

  根据财税[2011]11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比例减免一次性备案。

  四、其他问题

  5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60、公司经济类型变更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问:我公司原经济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现由于某些原因,拟将“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请问,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因此,上述公司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组织转变为“个人独资或个人合伙企业”非法人组织,应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61、设立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如何缴税?

  问:我公司总机构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2010年初我公司在外省成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缴纳,该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在当地预缴,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在外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但该分支机构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上述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并适用15%的税率。如果分支机构是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设立的,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四条规定,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中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是否包括装修支出,对装修支出到底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处理?

  答:若企业在改扩建的同时进行装修,则该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若企业对已完工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装修,若装修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条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否则,费用化处理。

  63、关联企业间支付的带有融资性质的预付款,如何认定预付款金额和期限?

  问:关联企业间有购销关系,购方以预付款的方式向销方支付巨额资金,远远超过购货款,达到替销货方融资的目的,实质上是一项借款业务,如何认定预付款金额和期限?

  答:根据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来判断预付款的金额和期限,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利息收取问题,若业务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负的减少,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64、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问?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答: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由企业自行举证。亏损限额每年计算。

  65、部分执行到期政策2011年如何延续?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10年度已到期,2011年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税[2009]72号文件已经失效,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66、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问: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是按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不征税收入?

  答: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度起暂按免税收入处理。甬地税一函[2010]20号文件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第24个问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2011年起暂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规定作废。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