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字[1990]228号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0-04-10
摘要: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价费字[1990]228号      1990-04-10

  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地人民政府发放的一些证照,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引起一些不良反映。为加强证照收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照费的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各部门发放证照,应将印制证照的有关成本资料如实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核定收费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放的证照,其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证照收费的原则

  (一)证照收费应严格按工本费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

  涉外证照可参考国际上同类证照的收费标准制定。

  (二)证照收费原则上以收抵支,如有节余,全部上交财政;对财政部门已核拨经费的,则不能再收费。

  (三)工本费核算办法:

                                  (印制费+运杂费)(1+损耗率)

  单位证照收费标准=--------------------------------

                                          印制总数量

  印制费:凭印制收据核算;

  运杂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

  损耗率:不超过10%。

  证照印制应以节约实用为原则,证照收费应专款专用。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证照收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自文到之日起,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8号文件应即废止。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