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1]62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10
摘要:税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代理证明的,将取消中介机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1]629号                2001-12-10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和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服务作用,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审核代理事项的工作程序,提高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地税局征管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凡发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5号)中规定的审核事项,要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二、为了保证中介机构的审核代理质量,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成效,市局规定了统一规范的业务约定书、审核报告、工作底稿、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凡代理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审核报告格式;所记录的工作底稿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工作底稿格式;审核程序必须按照市局统一审定的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进行审核。

  审核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两份(含上报税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留底一份。

  三、凡发生需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纳税人,在已确认的中介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事务所并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参照市局统一制定的格式签订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一)。

  四、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时,应附送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和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在审核代理中严格按市局的相关文件所要求的程序进行,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出具重大审核事项说明与审核证明,直接上报主管税务部门。

  六、各中介机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事项之前要到审核代理单位的主管税务部门(所得税科)备案并报送其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二)。

  各中介机构要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所审核代理的情况做出综合性的总结报告,其主要内容要求有:审核代理事项的内容、户数、对税收的影响情况等(详见附件三),分别上报市局和区县局。

  七、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审核的税前扣除事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事项的质量,每年要进行调查,并向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反馈调查结果。

  税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不实或虚假审核代理证明的,将取消中介机构承办税前扣除事项审核业务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的资格,并依有关规定追究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未使用市局审定的统一格式;工作底稿未使用市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审核代理程序未按市局审定的审核要点、审核流程图进行审核代理的,需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视同无效。

  八、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0日

  附件1:

业务约定书

  编号: 第 号

  委托方:   (盖章)            受托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税务登记号:

  兹有(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提供代理服务,经双方协商,现将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完成时间

  二、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受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受托方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委派代理人员为委托方提供约定的服务。

  2、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实施必要的税务审核程序,并按时出具审核报告。如超越时限,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收取代理费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3、受托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4、因受托方失误造成委托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委托方负责补税,受托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委托方的义务及责任

  1、委托方应对受托方开展审核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受托方的要求,提供账册、凭证、报表以及其他在审核过程中需要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

  2、委托方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及账册、凭证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委托方提供的涉税资料失实,造成代理结果错误,受托方不负赔偿责任。

  3、作为审核程序的一部分,在受托方认为必要时,委托方应提供一份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有关会计报表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4、委托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费。不按约定时间支付的,应按约定数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按现行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完成本项业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差旅、食宿等费用另行计算。

  (二)上述代理费用按方式,自协议签订后日内支付完毕。

  四、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积极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有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协议履行中如遇情况变化,需变更补充有关条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六、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本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时止。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中介机构审核代理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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