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个字[2011]20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30
摘要: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11]201号       2011-09-30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办字[2017]20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18号)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内容,《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第190号)中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第247号)中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表格样式,于2011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地将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联系电话:010-88650809;传真电话:010-68050283;电子信箱:djc.gts@s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