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那些税事——增值税及票据篇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李春梅 人气: 时间:2018-12-07
摘要: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通常所说的五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

  一、社会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分别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通常所说的五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

  二、社会保险费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支付社会保险费需要取得发票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和财税〔2016〕36号文,我们会发现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保险服务,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的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不在税目注释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属于增值税不征税收入,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的只有12项,社会保险费不在范围之内,支付社会保险费,不需要取得发票。

  三、支付社会保险费现在取得是什么票据?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目前由不同的部门收取,开具财政部监制的《××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微机专用票据》,这种专用票据,是财政部门监制的,不是发票,当然不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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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社会保险费何时起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五、支付商业保险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较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如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额转出,比较麻烦,如果不认证,形成滞留票,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不必要的关注,此时建议取得普通发票;如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还是要取得专用发票的。

  六、企业支付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允许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公告的解读中进一步明确了雇主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属于财产险的性质。在增值税方面,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保险,受益人不是员工个人,不属于员工福利。因此,只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保险费,均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企业自有车辆缴纳的车辆保险,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车辆保险属于公司财产保险,与取得经营收入相关,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保险费,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没有列入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实质上具有福利性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九、公司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其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属于履行法定义务,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取得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十、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销售方需要开具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因此,代收的保险费用不属于销货方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的价外费用,销货方不需要就代收的保险费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由保险公司开具发票给购货方。

  十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能否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十二、保险公司开办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

  (一)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若保险产品的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行备案;

  (三)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十三、保险公司开办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十四、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有无增值税的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自2018年9月2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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