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量贩式KTV缴税涉及哪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量贩式KTV是近些年流行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相对通透的环境,完全隔离的单间,更现代的视听设备,超市自选式食品服务,并不高昂的价格在我国迅速风靡。...
  量贩式KTV是近些年流行的一种娱乐方式。它以其相对通透的环境,完全隔离的单间,更现代的视听设备,超市自选式食品服务,并不高昂的价格在我国迅速风靡。“量贩”,源于1963年法国的一家超大型类似超级市场的大卖场,后来日本把这种购物经营业态叫做量贩,日语中“量贩”的意思是指“大量批发的超市”,由此引申的量贩式经营,指的就是透明、自助和平价的消费方式。1983年量贩出现在台湾。“量”是指商品的数量,“贩”是低价销售,是一种以量定价的经营形式。这种经营方式在日本和台湾等地的娱乐业十分风行。量贩式KTV不把高消费阶层作为顾客目标,而是直接面向广大的工薪阶层,这也是它受到广大消费者青睐的主要原因。在这里供应的酒水、小吃等由顾客自己在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因此,价格比原有的歌厅消费标准低廉。目前,量贩式KTV极为火爆,营业大厅内经常看到等位的顾客,有的还需要提前一周预订,一旦遇到节假日,情况更是如此。

  量贩式KTV所涉及的部分税收条款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业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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