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青浦税务 作者:青浦税务 人气: 时间:2021-05-12
摘要: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率为2%,而且是以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算预缴税款的基数。这一计算原则充分考虑了建筑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在确定预征率时,既要最大限度的保证建筑服务发生地的既得财政利益不受太大影响,又要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造成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税额的情况发生,占压纳税人的资金。

  案例: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 年5 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 万元,因此,应以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税款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得出。可以看到,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来说,其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也就是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入库,这也最大限度的保证了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案例:某A 省建筑公司在B 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 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 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 万元,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555 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 万元后为负数(-1000 万元),因此,项目1 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余的1000 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项目2 当月收入1665 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 万元后剩余1110 万元,因此,应以1110 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 32.33 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同三(一)2一样,预缴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建筑服务所实现的增值税已经全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入库。预缴税款计算也同三(一)2案例。

  (三)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共同注意的问题

  1、允许扣除的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规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这些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预缴税款需提交资料的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包括:《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的规定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由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并分别预缴,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以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均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便于纳税人分项目核算,准确计算预缴税款以及应纳税额,对纳税人的基本涉税要素提出了建立预缴税款台账的管理要求,明确纳税人必须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并要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基本涉税信息,如取得的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扣除分包款,同时,还需要记录扣除分包款对应的发票号码、预缴税款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

  四、纳税申报并扣缴预缴税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过多,机构所在地大量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的情况发生,财税〔2016〕36 号文件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如何实现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下面区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分别举例说明:

  案例1:A 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 年8 月分别在B 省和C 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 万元和2997 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 万元)和77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 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 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 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 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和C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就B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2)就C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 40 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 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 ( 1665+2997 ) ÷ ( 1+11% ) ×11%-55-77-11-170= 149 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 149-20-40=89 万元

  案例2:A 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 年8 月分别在B 省和C 省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 万元和2997 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 万元)和777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 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 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企业在9 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1)就B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 32.33 万元

  (2)就C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 64.66 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 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 96.99 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 96.99-32.33-64.66=0 万元

  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该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了。

  五、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可以自行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第二种情况是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这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无论自行开具发票还是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其开票金额均为其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差额征税但全额开票。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100 万元收入,发生了分包业务支付了20 万元的分包款。在计算税款时,是按照80 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在向建筑服务接受方开具发票时,是以100 元全额开具发票。考虑到服务接受方按照全额支付价款,并需要拿到一张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因此,对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业服务,允许其差额征税但全额开票。

  作者:谢德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