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054号提案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8-22
摘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转让、许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来看,6%的增值税税率已是最低一档税率。同时,国家还出台了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对软件产品适用超3%税负即征即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054号提案的函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减免知识产权许可的结构性税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立知识产权许可减税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实施减税降费要求,目前,我们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从制度保障上,统筹推进落实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减税降费工作。同时,财税部门还通过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强化绩效跟踪、加强督促指导等措施,确保各项支持知识产权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二、关于推广分类知识产权税收政策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转让、许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从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来看,6%的增值税税率已是最低一档税率。同时,国家还出台了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对软件产品适用超3%税负即征即退。

  为保护知识产权,推进高新技术发展,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从事知识产权产业的服务业纳税人按10%加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不断扩大优惠范围,将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对于企业通过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按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等。

  提案所提的出台有关分类政策的建议,与目前国家已出台的税收政策有一定契合之处,个别建议已有条件实现。根据现行税收管理体制,税收政策权限集中在中央,未经法定授权,地方不能擅自制定出台税收政策。我们将积极向上反馈有关意见建议,促进国家税收政策逐步完善。

  三、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强度指标体系

  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充分运用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强化包括知识产权的行业税负分析,积极开展风险应对方面已逐步建立健全税收指标体系,对支持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和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将继续充分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知识产权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推进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衷心感谢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请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特此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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