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05
摘要: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6]18号      2006-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自2005年起,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合并纳税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北京市邮政局

2

天津市邮政局

3

河北省邮政局

4

山西省邮政局

5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

6

辽宁省邮政局

7

吉林省邮政局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9

上海市邮政局

10

江苏省邮政局

11

浙江省邮政局

12

安徽省邮政局

13

福建省邮政局

14

山东省邮政局

15

江西省邮政局

16

河南省邮政局

17

湖北省邮政局

18

湖南省邮政局

19

广东省邮政局(含深圳市、珠海市邮政局)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

21

海南省邮政局

22

重庆市邮政局

23

四川省邮政局

24

贵州省邮政局

25

陕西省邮政局

26

云南省邮政局

27

西藏自治区邮政局

28

甘肃省邮政局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局

30

青海省邮政局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33

中国速递服务公司

34

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

35

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6

北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7

天津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8

河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39

山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0

内蒙古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1

辽宁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2

吉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3

江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4

浙江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5

安徽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6

福建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7

山东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48

江西省邮政物流有限公司

49

河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0

湖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1

湖南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2

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53

广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4

海南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5

重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6

四川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7

贵州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58

云南邮政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59

陕西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0

西藏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61

新疆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