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3]4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15
摘要: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冀地税发[2003]45号      2003-05-1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四、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十五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 “税务局”。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六条“7日”失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区域内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业户、承包承租经营等取得需汇算清缴所得项目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条款修订]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各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指导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及时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四条 [条款修订]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培训等形式对企业办税人员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和手续,帮助解决汇算清缴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第六条 [部分废止]纳税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纳税人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七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纳税人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八条 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主要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纳税人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其补报或重报。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汇总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款=本企业应纳税额一本企业预缴的税款

  本款规定仅限于各企业同年度均盈利时适用,如果有个别企业亏损时,不能将其亏损额与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汇总,只允许用该企业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弥补。

  (二)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汇算清缴。如果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变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原则上抵顶下年度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汇算清缴检查,以发现问题,为改进和加强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四条 每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等报送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 [条款修订]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年5月15日之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表》一并报送省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布置情况、主要做法、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二)税源分析。主要分析汇缴户数、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缴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税后利润和查补净增(减)所得税等内容。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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