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开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注意点四)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5
摘要: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有特别规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机动车发票开票时票面栏次应严格按照规则填写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注意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的业务为整车销售业务,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有特别规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3、正常开具的机动车蓝字发票不得作废。销售方应凭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相关问答——

  机动车发票开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注意点一)

  机动车发票开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注意点二)

  机动车发票开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注意点三)

  机动车发票开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注意点五)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