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地税发[2009]84号 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5
摘要: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地税发[2009]84号      2009-05-05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保障和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及江西省地税局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市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

  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货源,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按规定通过账户结算货款。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真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从事货物运输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和个体运输户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第五条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财务核算健全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编制了基本会计报表。

  (二)运输收入全部纳入本企业进行财务核算。收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解缴到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开户银行账户中(含企业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的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下同);以收讫现金解缴入账的,记账凭证后附有缴存其开户银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

  (三)建立按日登记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企业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实行按吨位、公路里程数、运输量费用包干或承包的,必须提供企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合法结算凭证。

  (五)所开具的货运发票,必须存有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存在的、规范性的货物承运合同或协议或运单等证明性法律文书,备地税部门进行随时查验,并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六)建立健全有固定资产车辆(船)购置、报废、转出明细账或辅助台帐,能真实、准确核算业务开票量及过路费、过桥费、油料费、固定资产(车辆)折旧计提,且符合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的匹配原则。

  (七)制定有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照合理性原则,制定有较为完善的且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的工资薪金制度。建立有司机、员工的劳动合同档案或用工协议,留存聘用司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司聘用司机员工花名册》,其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驾驶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合同聘用时间、解聘时间等,备税务机关查验。

  (八)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基金、费)。

  (九)能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填开货运发票及其他涉税会计凭单等资料。

  第六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保管、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对未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非货物运输劳务、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七条 自开票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的认定:

  (一)新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必须拥有车管部门、交通海事部门核发的属于该单位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且必须提供出与本单位名称相一致、由国税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保险单据等,并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合伙人或股份制企业并入自备运输工具,应提供相关企业合并法律方面文书、改制前车辆所有权相关证明、购车原始凭证和同期保险单据等,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三)通过融资租赁拥有的自备运输工具,应由提供融资租赁单位出具的相关车辆原始凭证和保险单据等,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四)通过二手车市场购置或其它方式转入的运输工具,除提供车管部门、交通海事部门核发的属于该单位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外,还须提供二手车市场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或交通海事部门)开具的《二手车(船)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船)过户(转入)登记信息、保险单据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运输工具纳入本企业“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

  第八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自新增(或报废、转出)车辆之日起2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及相关文书,进行认定、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 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要求:

  (一)实行专人专业化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安排综合素质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实行专人专业化管理,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除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要实地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核实纳税人运输能力的真实性,必要时应到车管或交通海事部门进行协查,严格审核认定把关工作;事中每季要完成一次对纳税人的巡查巡管并做好记录,重点对其财务核算规范度、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其具备运输能力、与其现金流入量进行核查核对;事后有监督和检查,县级局、基层分局每季度终了后20内,督促税收管理员将所辖自开票纳税人情况(车辆变动情况、缴税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和票表比对情况)汇总上报,并对本季度辖区内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运行做出客观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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