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由于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实行购货方自行收购、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缺乏健全的购销双方审核制约机制和增值税监控链条,因而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四)依托部门联动,推行综合管理
   
在健全内部税收管理措施的同时,高度重视与外部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的协作、配合,增强合力,齐抓共管,实现对农产品行业增值税的综合管理。

争取多方支持。把加强政策宣传摆在突出位置,多层面、多渠道地做好各方面的宣传解释工作。一方面,先后编发30余期送阅材料,呈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财政、公安、农委等部门,详细说明农产品税收管理现状,具体讲解试点措施要点,客观分析利弊影响,赢得了党政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企业代表座谈、专门会议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的政策宣传,使其系统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政策与管理规定,提高了依法纳税的遵从度。通过深入而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较好地消除了社会各方面对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试点工作的误解和顾虑,各级党政部门和绝大多数纳税人均表示了对国税工作的理解和肯定,从而为顺利开展此项试点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加强部门协作。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各地国税部门相继加强了与当地农委、财政、公安、农发行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畅通信息反馈渠道,为适时采集和核对农产品流通信息奠定基础。利用多种手段、从多个方面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整理涉及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第三方信息,如从电力供应部门和自来水供应部门搜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用电、用水信息,从农发行等金融部门搜集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的资金往来信息,从农业主管部门搜集农产品产量、价格变动以及行业成本、费用信息等,并按行业进行归集、整理。在此基础上,将采集或调取的第三方信息运用于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等农产品税收管理各环节,即利用金融部门的资金记录核对企业收购资金支付,利用农业主管部门的价格信息核对企业农产品收购价格,利用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的农业生产者田亩承包大册核实投售人的农产品销售规模,利用乡镇派出所户籍底册信息核实投售人的身份。通过将第三方信息与企业开票、申报信息进行验证,发现和查处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的偷骗税行为。
    规范企业制度。在规定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如实开具发票、完整填报清单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求企业按照规定设置、填制各类会计账簿和报表,
分品种或等级逐笔登记农产品明细账,妥善保管各种记账凭证和过磅、检验、入库、出库、盘存等相关原始单证。二是要求企业按月报送《农产品库存月报表》,每年至少对库存的农产品盘点一次,并将盘点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保农产品入库、发出等仓库实物账与农产品库存商品明细账相一致,库存农产品、在产品、产成品账面数与实际盘存数相一致。三是对企业向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农产品以及向农产品生产者个人收购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农产品,要求其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方式结算货款,以便主管国税机关核查。 


    上述管理措施的实施,使得我省在规范农产品行业税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等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收购发票管理逐步规范。通过实行农产品收购发票领用前资格认定、开具时严格要求、申报时“一窗式”比对、抵扣后案头审核,并将企业开票情况与其农产品账簿登记、实物库存等进行比对分析,实现了对企业开具收购发票的有效监控,降低了收购发票使用风险,遏制了随意开具收购发票行为。据对我省7个试点市进行统计,2289户持续经营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领购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数量,分别由试点前2006年二季度的1150358份和737165份,降至试点后今年二季度的969323份和707301份,开具金额由540483.4万元降至511889.1万元,降幅分别为15.74%、4.05%和5.29%。

二是行业税收管理趋向科学。通过试点和探索,制定实施了认定登记、限量限额、清单管理、票表比对、大宗验货、预约定耗和纳税评估等项制度和措施,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提高了企业纳税申报准确性,有效堵塞了农产品进项抵扣管理中的漏洞。今年二季度,7个试点市持续经营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共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发票755726份、税额92458.78万元,占同期进项税总额的41.05%,比去年同期下降15.11个百分点。

   三是税收收入出现增长。至今年二季度,全省7个市持续经营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共实现增值税23744.89万元、入库增值税24301.84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5753.43万元和6056.89万元,增幅31.98%和33.2%。增值税收入的增长,相应促进了农产品行业整体增值税税负的提高。上述持续经营农产品企业的实现增值税税负已由去年的0.31%上升至今年的1.97%,入库增值税税负由0.32%上升至今年的2.05%,所涉及的150个农产品小类行业中,有103个小类行业的税负呈现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意见、建议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中的问题,是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绝非一个地区、单纯依靠加强管理所能解决,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从政策和管理两方面入手,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一)调整、完善现行政策,实行差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1.全额免征初级农业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基于“三农”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并且目前的农产品普遍销售价格不高,自然损耗大,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较小,利润空间有限的实际,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宜对单纯从事初级农业产品购销业务的纳税人,视同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这样,既可解决税收管理难度大、征收成本过高的问题,也有利于有效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又不致对我国的整体税收产生较大影响,达到国家、税务机关和农产品经营者“三赢”的效果。

2.改进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征税政策。具体思路是,取消凭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政策,而采取“以销定进”的方法,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由总局科学测定农产品加工各行业的产出实耗率,实行销售实耗法抵扣政策,通过核实其产品销售数量,按照销售实耗率测算出实际耗用的免税农产品,然后按当月所购进的农产品加权平均价格(不含税价格)、规定的扣除率或税率予以计提进项税额,而对其存货中的农产品则不允许抵扣。具体的计算公式为:纳税人当月农产品计提进项税=当月所收购的农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月产品销售数量÷销售实耗率)×适用税率。这种方法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在税收上也有三个好处:一是对隐匿收入不入账的企业,其进项税也同样得不到抵扣;二是有效地杜绝虚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堵塞目前收购专用发票中存在的漏洞;三是不会出现因企业收购农产品多少造成进项税忽高忽低和应纳税额大起大落的现象,有利于增值税均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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