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由于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实行购货方自行收购、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缺乏健全的购销双方审核制约机制和增值税监控链条,因而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规范开具使用。细化收购发票填开要求。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条件限定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规定企业必须全联一次性逐笔开具,如实填写投售人身份证号及收款人真实姓名,防止企业虚假收购,虚开收购发票,骗抵国家税款,便于税务机关事后核实。改进收购发票开具手段。研制开发并在部分地区试行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机开具系统,及时将企业购票电子信息存入系统并序号开具,自动汇总和打印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清单,有效减轻了企业手工开票和登记清单的工作量,提高了办税效率。统一收购发票使用范围。适应农产品流通现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在禁止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同时,允许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具使用。但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在本省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要求其保存差旅费发票和运费发票等单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农产品的企业,还需保存过路(桥)费收据等资料,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核查,既严格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又有力支持了企业顺利收购,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二)把握关键环节,强化核查比对
抓住农产品的收购、申报、抵扣等关键控制环节,通过实行大宗交易现场查验、纳税申报票表比对、税款抵扣审核调查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业务真实性和进项抵扣准确性的审核、检查。

实行大宗查验。根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不同的经营规模,分别设定现场查验的业务限额。当企业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时,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及时派出税管员深入现场,就大宗收购的农产品品种、重量、单价、金额及其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进行查验,重点核实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经查验后,现场制作查验记录,由税企双方人员共同签字,企业据此开具收购发票。发挥查验作用。将现场查验记录与纳税申报相挂钩,要求企业在征期内完整报送大宗货物查验记录,主管国税机关按月进行案头审核,发现企业有大宗收购业务但未按规定申请查验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堵塞企业利用大宗交易骗抵税款的漏洞。

开展申报比对。依据“先申报、次比对、后抵扣”的次序,要求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按月汇集、填写《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逐份列明每张农产品进项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以及收购对象名称、地址、证件号码、付款方式等信息,并注明当月申报抵扣的农产品进项发票汇总份数、金额及税额。健全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时,这些企业除填报《农产品收购业务抵扣清单》外,还需报送当月申请抵扣的各类农产品进项发票抵扣联和《农产品库存月报表》等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纳税申报时,将农产品抵扣清单纳入“一窗式”管理范围,按照总量比对的原则,采取人工方式,将农产品抵扣清单汇总数额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相关栏目数据进行比对。发现有未报抵扣清单或票表比对不符的,及时移交异常处理窗口进行处理,防止企业随意填写、骗抵税款等行为。

强化征后核查。每月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后次日,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窗口转来的企业纳税申报资料,及时开展案头审核,重点核查企业抵扣清单与所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相符,发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大宗收购是否经过查验。通过案头审核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抵扣清单与农产品收购发票不符或抵扣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当即通知企业进行更正申报;难以确认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符合抵扣条件的,则由税管员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调查核实企业的农产品入库单、磅码单与收购发票是否相符、账簿记载资金流与收购业务货物流是否相符等情况,其中,对向同一投售人收购农产品累计金额较大的,则从当地乡镇派出所以及财政所或农经站分别调取户籍底册信息和农业田亩承包大册,据以核实投售人的真实身份及其种植面积等情况。发现企业有虚开收购发票或偷税嫌疑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围绕投入产出,深化分析评估

     针对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经营品种单一、工艺流程简便的特性,研究建立农产品预约定耗率、投入产出率、行业税负率等多项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运用成本分解还原和投入产出分析手段,加强对其“耗、产、销”等三个环节的分析评估。

推行预约定耗。推行农产品预约定耗的目的,在于为后续纳税评估推算企业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提供参考依据。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之前,事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农产品预约定耗申请,报送生产用固定资产、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构成及农产品耗用比率测算方法等情况。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其生产工艺流程,结合原材料投入和产成品产出情况,通过案头审核和实地核实,合理测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单位产品的农产品耗用比率以及在产品各环节的农产品耗用比率,经税企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国税机关监控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的基本依据。企业因市场变化、生产工艺改变、设备更新等原因致使农产品耗用比率发生变化的,则由企业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提出申请,重新约定农产品定耗。  

 

开展税收分析。研究建立涉及23个农产品购销、加工行业大类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包括行业平均税负率、农产品月收购金额变动率、收购价格变动异常率、农产品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比率等。在此基础上,以市为单位,从税收征管系统中按年抽取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行业详细测算和设定税负预警值,作为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监控的参考指标。各地按照上述指标体系,按月分析和筛选指标异常企业名单,下发主管国税机关实施纳税评估,增强了评估的针对性。

强化纳税评估。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并以测算的耗用量加上期末农产品库存数量再减去期初库存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评析,则利用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测算企业当期产成品的产量,并以测算的当期产量加上产成品期初库存数量再减去期末库存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严把“进”、“销”两头,防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虚抵进项、瞒报销售等税收违规违法行为。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下发的重点评估对象,运用“以销控进”与“以进控销”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全面评析和判断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进项抵扣和销项申报情况。其中,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析,主要利用事先确定的农产品预约定耗率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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