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0]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25
摘要:受理人员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事项。如无未结事项,直接受理(或核准);如存在未结事项,则不予受理(或核准)。受理人员应将未结事项告知纳税人,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0]51号        2010-03-25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现就核准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范围

  (一)办税服务厅核准范围

  下列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受理后直接核准。

  1.只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注销受理之日前,零申报已满两年(含核准税务登记日期至注销受理日期未满两年,下同)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只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注销受理之日前,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满两年的纳税人;

  3.既核定增值税或消费税税种,又核定企业所得税税种,注销受理之日前,所有税种均为零申报(企业所得税为零收入申报)满两年且在此期间未领购发票的纳税人;

  4.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税局征收的全部税收)在5万元(不含)以下,并能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纳税人前两年度的无保留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及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款、罚款、滞纳金,或虽有少缴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的纳税人;

  5.认定时间超过两年、无结存发票的非正常户和非正常注销户(注:注销前应先接受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解除“非正常”或“非正常注销”状态);

  6.增值税被汇总申报的连锁商业企业分支机构;

  7.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8.未核定任何税种的纳税人。

  属于上述八种类型之一,但存在下列情况的纳税人,不属于办税服务厅直接核准的范围,应交税源管理科核准 。

  1.曾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抵扣或者曾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税局征收的全部税收)在5万元(含)以上或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含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3.房地产开发企业;

  4.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

  (二)税源管理科核准范围

  下列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受理后,交由税源管理科核准。

  1.上述不属于办税服务厅核准范围的四类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

  二、审核标准

  (一)办税服务厅审核标准

  1.审核资料。受理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和附报资料(详见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受理人员应审核纳税人是否办理金税卡、IC卡缴销手续,确认其持有的《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是否有金税工程发行岗人员的签名。

  2.审核未结事项。受理人员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事项。如无未结事项,直接受理(或核准);如存在未结事项,则不予受理(或核准)。受理人员应将未结事项告知纳税人,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未结事项包括: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有未申报行为、未结清所有申报税款、有欠税(含呆帐)未缴记录、有稽查和违法违章在案、有结存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未全部缴销,企业所得税未作清算申报。

  (二)税源管理科审核标准

  1.审核期限。税源管理科应审核纳税人从注销申请之日的当年及前两年的税款缴纳情况。发现问题的,可以向前追溯。

  2.审核内容。税源管理科应审核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情况,重点是纳税人应缴国税所有税种的税款缴纳情况。具体审核内容应包括:

  (1)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有无超范围享受等情况。

  (2)出口退税情况。审核纳税人是否有应退未退、应缴未缴的税款。

  (3)存货、资产和各项待摊、预提费用的处理情况。审核纳税人是否需要补交税款。

  (4)企业所得税是否已按税收政策进行清算。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3.鉴证报告的使用。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的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采信。税源管理科在审核鉴证报告中有关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足额缴纳后,可直接核准。

  纳税人提供的鉴证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或税源管理科对鉴证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不予采纳,并按照上述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三、核准流程

  办税服务厅核准流程

  属于办税服务厅核准范围的,受理人员检查其资料和未结事项后直接核准。

  税源管理科核准流程

  属于税源管理科核准范围的,税源管理科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核准注销

  税收管理员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审核报告》(ZG31DJ002,模版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反映纳税人基本情况和审核标准中列明项目的具体审核情况,并由税源管理科领导复审签字。审核报告及其他补充资料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注销登记审批界面中的“附送资料”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2.发现线索转稽查

  税源管理科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并已达到立案标准的(立案标准按稽查有关规定执行),需通过税源管理科内部文书受理岗起草《移交稽查处理线索表》(ZG31WS009)文书,经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待稽查部门回复意见和结论后再核准注销。

  受信息系统框架限制,内部文书受理岗对同一纳税人,《移交稽查线索表》只能受理一次。因此注销过程中如再次发现有关线索,可将纸质资料直接移送稽查案件的具体处理部门。

  3.纳税人撤销注销或查无下落

  (1)纳税人撤销注销。税源管理科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前,纳税人可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科应根据纳税人提交的《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及原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文书处理回执》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选择“纳税人撤销注销”并签署意见。《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及其他补充资料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注销登记审批界面中的“附送资料”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税源管理科签署意见后,应告知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请撤销原注销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岗将其纳税人状态由“待注销”恢复为“开业”。纳税人如需恢复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可凭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ZG11WS010)到办税服务厅金税工程发行岗办理防伪税控资格的重新发行手续。

  (2)纳税人查无下落。税源管理科应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中选择“纳税人查无下落”并签署意见,纳税人状态仍为“待注销”。

  四、办结时限

  属于办税服务厅核准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税源管理科核准范围的,应在30天内办结。

  五、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核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受理或核准的,或未按规定进行核准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中未按规定申报结清应纳税款,或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或撤销注销税务登记,并追究纳税人责任。

  (三)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虚假的《注销税务登记及清算鉴证报告》,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开始施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7]17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补充通知》 (深国税发[2008]4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09]551号) 同时废止。

  附件:注销税务登记审核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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