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526号 2008-11-26 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局需加强发行H股的深圳居民企业的跟踪管理,做好其扣缴税款的纳税辅导工作。 二、各区局在对此类企业进行纳税辅导和管理时,应要求深圳居民企业按每户非居民企业股东进行单独扣缴申报。如股东数目较多无法逐户进行扣缴申报的,可要求居民企业将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明细报税收管理员,经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及时开具售付汇凭证。 三、各区局应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做好非居民企业的退税服务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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