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涉税分析

来源:文刀财税 作者:文刀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3-04
摘要: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通常是在公司业务整合时为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而经常发生的行为,但有很多企业的决策者都不会意识到资产移送的涉税风险,认为只是公司内部划转属于公司内部的行为,不涉及税费,其实不然。 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固定资产、存货

(三)无形资产

参考固定资产。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不适用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与的规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固定资产不动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接受资产方无需缴纳契税。

四、印花税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总公司、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合同,均需缴纳印花税,但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资产的划拨、相互提供劳务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的业务往来。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合同性质,通常总分公司资产划转无需签订任何协议,只列资产转移清单即可。

同时,《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这里,具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不适用于该文件。总分公司间无偿转移资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公司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对外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汇总纳税的规定,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人,而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来进行汇总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总分公司之间划拨资产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未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资产处置,无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会计处理

由于总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资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属于内部资产处置,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无需确认资产转让收入,可以由总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制作一份资产转移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即可,总分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总公司

借:拨付所属资金\往来科目

贷:资产科目

分公司

借:资产科目

贷:拨付所属资金\往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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