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新规“短板”在哪儿?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陆剑虹 曹杰 郭秋敏 人气: 时间:2015-10-29
摘要:新规定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便征纳双方操作,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难以把握。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目录不一致。部分企业只看到享受优惠更加便利的一面,对相应的税收风险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近发布《 关于印发〈资源
  新规定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便征纳双方操作,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难以把握。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目录不一致。部分企业只看到享受优惠更加便利的一面,对相应的税收风险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近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进行整合和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变革,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鼓励企业加大技改,促进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实践看,新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短板”,影响了新规的效果。

    政策解读——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执行中的细节问题
  
  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大变化:一是取消了直接减免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只以即征即退方式体现;二是列举了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所需要的符合条件;三是首次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列举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或重污染工艺作为前置条件限制;四是首次与纳税信用等级相结合,明确属于税务机关评定为C级和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新规定虽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加以整合和调整,但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便征纳双方操作,易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或出现攀比现象,影响政策的权威性。与此同时,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难以把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对各项优惠内容均规定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但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基层税务人员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准确把握和界定。
  
  根据目录,利用农林剩余物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虽然属于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但纤维板、刨花板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同时,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此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几项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政策导向不明。
  
  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申请为纳税人自我陈述和提供证明材料,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有了要求。这是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认定后的新趋势,但是部分企业只看到了享受优惠更加便利的一面,对相应的税收风险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目录不一致
  
  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是在对原有税收优惠进行整合和优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仍沿用2008年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这两个税种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不一致。
  
  例如,对于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其生产原料的范围限制很宽泛,要求“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即可,凡符合技术标准的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生产原料的范围限制很严格,仅有利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力、热力,才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如,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废旧电池生产的金属,只要该金属的生产原料中废旧电池的比重不低于95%,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增值税优惠;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产品原料需100%来自废旧电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享受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所得税优惠。
  
  加长那块“短板”
  
  一只木桶的盛水量是由最短的那块板决定的,要想让新规最大程度实现初衷,就要尽快加长以下“短板”。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操作规定和指南,明确报送资料的种类、格式要求等。这样既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又有利于纳税人遵纪守法,同时降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税收风险。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证明方式。为便于操作和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压力,应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对符合技术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专业部门负责鉴定,从而有利于化解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使其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一致,缩小增值税、所得税在优惠范围以及项目技术认定标准方面的差异,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成本。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比例部分可适当提高,如关乎民生消费等终端消费市场的利用产品可即征即退100%。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加大优惠力度,如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设备的后期运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比照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寻求地方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的最佳契合点,推动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在调研中,有企业提出,企业致力于环境保护必定意味着成本费用的增加,当企业的各项排污标准低于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一定幅度时,政府能否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相关政策——
财税[2015]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七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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