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电信诈骗的惩处专门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就司法解释中的电信诈骗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解读。 电信诈骗集团化、专业化、侦破难 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彩票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等等。电信诈骗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号技术冒用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一旦得手,便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转移赃款,容易使被害人上当受骗,且案发后难以侦破,难以追回被骗款项。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也可追究刑责 二、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环节较多,侦破难度较大。抓获的犯罪分子有时只是实施了其中一个犯罪环节,诈骗的数额有时也很难认定。对此,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 从公安机关近几年破获的多起境内外勾结的电信诈骗犯罪来看,其中的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犯罪分子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问题。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司法解释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划定了“硬杠杠”,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可以查证,而且5000条、500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为电信诈骗提供“地下钱庄”服务的以共犯论处 三、实践中,电信诈骗会形成一个密切分工配合的“网络链条”,有的提供通讯工具,有的提供“地下钱庄”服务。对于这种协助,是否以诈骗共同犯罪处理? 电信诈骗犯罪中,有的掌握网络技术、设备、资源的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为诈骗分子行骗提供技术支持。还有“地下钱庄”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使得被害人被骗取的汇款在短时间内被分转到不同的账户,并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 这些行为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为此,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提醒我们,首先电信业、银行业要加强监管,对于电信服务器的租用、银行转账的往来要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公检法机关也要加强分工合作,加大案件侦办力度,注意证据的收集。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按重罪处罚 四、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司法机关将如何处罚? 电信诈骗可酌定从严惩处 五、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哪些可予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是否包括电信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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