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2021]166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7
摘要: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21]166号         2021-12-27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1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497号)等规定,现将我市2022年度(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社会保险年度的调整及申报期限

  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年度由每年7月至次年6月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至12月。

  2022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6日。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 用人单位以职工2021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基数。

  2.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基数。

  3. 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原则网上进行申报。

  已完成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注册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jshrss.jiangsu.gov.cn/)进行申报。具体路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未注册的单位请按《关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实名注册的通知》要求完成注册后进行申报。(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107/t20210726_3085326.html)

  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携带U盘等材料至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柜面申报。

  五、申报要求

  1.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个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自2022年3月7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2021年12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并自2022年1月起补收差额部分。

  4.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21821元执行。

  附件:1-3

  1.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2.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3.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地址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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